谢文、陈阳、昆明久谊商贸有限公司与方明辉、方明义、李光华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昆民六初字第104号
原告谢文,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生,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昆明市西昌路20号5栋4单元307室,身份证号码530102671121243。
委托代理人纳玲,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阳,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委托代理人纳玲,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久谊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所:昆明市江东花园二期16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纳玲,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方明辉,男,彝族,1966年11月17日生,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西寺巷16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6611172119。
委托代理人姜开侠,云南协立专利事务所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0111196012210415,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方明义,男,彝族,1968年12月15日生,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西寺巷16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6812152157。
委托代理人姜开侠,云南协立专利事务所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0111196012210415,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光华,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生,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局宿舍,身份证号码530111640715141。
委托代理人姜开侠,云南协立专利事务所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0111196012210415,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谢黎、陈阳、昆明久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谊公司)诉被告方明辉、方明义、李光华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证据。2004年11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阳、久谊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黎,原告谢文、陈阳、久谊公司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纳玲,被告方明辉、方明义、李光华及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姜开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1年8月,原、被告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六股东出资及占股份数额分别是:谢文出资105万元,占21%,陈阳出资75万元,占15%,久谊公司出资125万元,占25%,方明辉出资135万元,占27%,方明义出资50万元,占10%,李光华出资10万元,占2%。被告方明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实际经营和管理公司。近年来,方明辉在经营和管理中多次做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先,拒不执行股东会的决定,擅自降低药品销售价格,给公司和股东造成384000元的损失;其次,在公司内部非法集资,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将近20万元的损失;第三,违反财务制度,用白条从财务提取现金达68万元;第四,虚列公司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因公司财务极为混乱,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被告方明辉拒不交出公司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会计资料,称该资料已当作废物处理。被告方明辉实施以上侵权行为时,被告方明义和李光华都同意并参与。三原告为了挽救公司,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因三原告的股份未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二,工商部门不受理三原告的变更申请。三原告曾经试图以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三被提起诉讼,但因公司被三被告控制,原告无法获得授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3万元;二、终止原告与被告的合作,解散云南佑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