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与李从孝、云南富民瑞呈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28号
原告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富民县大营镇沙锅村。
法定代表人黄代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蓓红、李亚秋,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从孝,男,45岁,住云南省富民县大营镇。
被告云南富民瑞呈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富民县勤劳乡梨花村。
法定代表人李从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从孝、云南富民瑞呈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决定先通过协商方式对案件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60元,减半收取35380元,由原告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代晓明
审 判 员 李 南
代理审判员 李能熊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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