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东南工程处与福建省越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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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东南工程处与福建省越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闽经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东南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牛眠山巷5号。
  法定代表人林守学,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福州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福州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越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孙孝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凌,福州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方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牛眠山巷5号。
  法定代表人孙孝连,董事长。
  上诉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东南工程处(下称东工处)因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经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工处委托代理人王建、李海亮,被上诉人福建省越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越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孝连、委托代理人王凌,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方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孝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8年6月10日,东工处与越洋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约定:东工处与越洋公司合资成立福建省南方石化有限公司;公司总投资及注册资金均为375万元人民币;东工处划拨五亩地,折价180万元人民币(土地变更手续等费用由公司负担),占公司总投资的48%,越洋公司投入195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52%;公司组建报批手续由越洋公司办理;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合同期限为12年,合同期满后如要继续合作经营另行协商;合同期满停止营业后,对资产进行评估,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其中土地由东工处有偿收回,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该联营合同还由东工处当时法定代表人薛荣枝、越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孝连签名确认。同日,双方还签署了南方公司的公司章程。1998年6月10日,东工处与越洋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决定在东工处划拨的公司地盘内建造南方公司所属南方加油站;加油站建成后,双方共同经营,经营利润收入全部上交公司;加油站建成即日起头三年由越洋公司依法承包经营;越洋公司承包经营,不论状况如何,每年定期向东工处交承包费。1998年6月10日,福建省屏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屏会评字第087号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对东工处委托评估的、座落于上渡街道牛眠山九号、面积为五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出评估,评估价为180万元。1998年6月24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华兴所(98)验字第30号验资报告,验资结果是,截至1998年6月24日止,南方公司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人民币375万元。1998年5月11日,东工处与越洋公司共同出具“委托公司申请登记代理人证明”,委托孙孝连作为公司申请登记代理人。嗣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南方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自1998年7月22日起成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住年地为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牛眠山巷5号,法定代表人为孙孝连,注册资本为375万元,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1998年7月22日至2010年7月22日。1998年8月5日,东工处上级主管单位广电部无线电台管理局(现名称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作出批复,同意东工处与越洋公司合作经营“南方加油岛”项目。1998年8月18日,东工处与越洋公司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东工处提供临街的约5亩土地使用权,由越洋公司投入资金,合作经营“南方加油岛”(即福建省南方石化供应有限公司);合作年限为20年,从1998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止;加油岛建成后,由越洋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东工处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不承担因越洋公司经营管理中造成的亏损、任何风险和责任;无论加油岛的经营状况如何,无论盈或亏,越洋公司都必须按时、按期向东工处交清合作费;合作期满时,东工处无偿收回加油岛的土地使用权;1998年8月之前所签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1998年9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向东工处、越洋公司批复同意东工处将其位于上渡牛眠山9号的一幅国有土地转移给南方公司,转移的土地面积为3417.35平方米(合5.13亩)。1998年10月6日,东工处出具一份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要求变更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牛眠山9号的土地的登记,并指定孙孝连为代理人。1998年10月9日,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填发榕国用(1998)字第00605B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南方公司,土地地址为仓山区上渡街道牛眠山9号,用地面积为3417.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13.7平方米。1999年3月,东工处当时法定代表人薛荣枝被停职检查,1999年6月,被免去东工处处长职务。1999年3月26日,东工处致函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其与越洋公司合作存在重大误解和分歧,该处土地使用权被越洋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转让给南方公司为由,要求福州市城市规划局停止审批加油站手续。1999年4月26日,福州市城市规划局复函称,报建加油站一事将依法办理,东工处与越洋公司的纠纷应自行解决。1999年4月2日,东工处致函越洋公司称,鉴于双方在合作筹建加油站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和严重的意见分歧,在意见、事理尚未辨明和加油站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再次申明要求越洋公司不要擅自动工搞加油站基建和购置与加油站有关的器材、设备。否则,引起的后果、责任均由越洋公司承担,与东工处无关。1999年6月8日,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致函,要求福州市人民政府协助协调解决东工处投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1999年7月14日,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向福州人民政府吴华瑞副市长报送关于广电部东南工程处土地使用权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汇报。在该汇报材料中,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称,该局审核东工处与越洋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变更土地登记规定,于1998年9月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转让办理交易审批及变更土地登记,发给合营企业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1998年12月,东工处数人来该局反映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非该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本意,要求收回土地,并提出,其国有资产未经国资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应属无效,该局所办理的变更土地登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在该汇报材料中还称,办理国有资产审批手续的责任应属东工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东工处特别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未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批复同意成立合营企业,其责任及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该局依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无不当之处;鉴于合营企业至今仍合法存在,若由该局直接将已确认给合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收归东工处,则该局需在无法定依据的情形下违法操作,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该局势必负违法与赔偿责任。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在汇报材料中提出处理意见:1.按法定程序办理合营企业终止经营手续后向该局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收归东工处;2.若属内外串通的欺骗行为致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应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待法院判决后该局即依判决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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