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包厦门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2011年09月14日23: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包厦门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岩经初字第49号

  原告中包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龙山工业区鑫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卢中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豫衡,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震宇,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对外贸易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隔后外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阮满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木养,男,龙岩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财务科副科长,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莫延辉,龙岩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包厦门有限公司(下称中包公司)诉被告龙岩市对外贸易总公司(下称外贸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震宇、被告外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木养、莫延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包公司诉称:1997年12月,中国银行龙岩分行(下称龙岩中行)根据被告的申请,开出两份金额分别为238,600美元和218,295美元的远期跟单信用证,由我公司提供担保。两份信用证的付款到期日届满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龙岩中行代其对外全数付款。1998年,龙岩中行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代垫456,895美元及逾期罚息。1998年11月5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岩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外贸公司偿还龙岩中行456,895美元及逾期罚息,原告对被告归还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1999年7月30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龙岩中行的申请,依法作出(1999)岩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对属原告所有的座落于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的莲富大厦六层A、B座房产予以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被告欠龙岩中行的贷款。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因履行保证责任遭受的损失1,775,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外贸公司辩称:1997年,我公司作为厦门华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德公司)的代理人,向龙岩中行申请开立两份总金额为456,895美元的信用证,由华德公司提供原告作担保。货物进口后,华德公司未支付给我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1998年9月25日,我公司与华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卫东、中国包装物资厦门公司(下称中包物资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书约定,中包物资公司代华德公司支付尚欠我公司代理进口货款人民币160万元整。此后,中包物资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协议书的内容。在龙岩中行诉我公司及原告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我公司已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愿意支付中包物资公司欠我公司的160万元(因原告与中包物资公司系中包总公司在厦门设立的两个公司,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振山),但原告至今未支付该款。因此,本案的原、被告互负债务,原告被拍卖的房产价值应以拍卖价计算,双方债务抵消后,我公司并不欠原告款项,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12月2日和12月12日,被告向龙岩中行出具两份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两份金额分别为238,600美元和218,295美元的跟单信用证。1997年12月10日,原告向龙岩中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表示愿意承担因被告不能按期兑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逾期罚息和费用的连带责任,并保证在接到开证银行关于被告违约及承担对外支付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义务。根据申请书和担保书,龙岩中行于1997年12月12日开出了两份金额分别为238,600美元和218,295美元的远期跟单信用证。1998年1月5日和2月9日,被告对两份信用证的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后,书面表示同意承兑。但是,直至两份信用证的付款到期日届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龙岩中行代其对外全数付款。1998年6月23日和7月10日,龙岩中行向原告发出两份索偿书,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但原告未予履行。根据上述事实,1998年11月5日,本院作出(1998)岩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龙岩中行为其代垫的两笔信用证款项456,895美元及逾期罚息,原告对被告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原、被告未主动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龙岩中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999年7月30日,本院作出(1999)岩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座落于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六层A、B座的房产予以拍卖。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243,000元,扣除各种费用361,398.9元人民币后,余款人民币881,601.1元用于偿还被告欠龙岩中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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