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宗祥与曾章生返还财物纠纷案

2011年09月14日23: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徐宗祥与曾章生返还财物纠纷案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龙新民初字第575号

  原告徐宗祥,男,193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玳瑁山茶场退休医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商业城1-702室。
  委托代理人张宝发、林华伟,龙岩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章生,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商业城8-602室。
  原告徐宗祥与被告曾章生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8月9日,被告自称其是福州森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沐公司”)的代理人,并向原告介绍,向森沐公司缴纳398元即可获得该公司赠送的化妆品1份,该公司每7日退还70-90元并分红,若一次性缴纳44份,就可获得44份的赠送品,原告即于当日向被告缴纳了44份17,000元现金,被告收款后,拒不向原告还本和分红,并只赠送2份化妆品。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7,000元。
  被告辩称,当日,被告向原告出示了森沐公司“共销计划实施细则”等有关材料后,并向其解释购买1份化妆品398元,一周后就有公司规定的分红,原告即向被告订了44份的货。同月13日,原、被告一同将原告的17,000元汇至森沐公司的户头,被告还先后给付了原告22份化妆品,原告的款应由森沐公司负责归还。
  经审理查明,森沐公司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复式消费红利回馈”,和“共销计划”经营活动。1999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介绍森沐公司的销售方式(即向公司缴纳398元,就可获得1份赠送的化妆品,一周后就可获得该公司规定的还本和分红)后,原告交给被告17,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森沐公司订货单,备注栏注明“4个398、4类”,服务点盖章为“110曾章生”,金额为17,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收款后,除向其赠送2份的化妆品外,未向其还本和分红;被告则主张,当日原告只向其订购17,000元的货,原告的现金是在同月13日与原告一同汇至森沐公司户头,认为该款应由森沐公司负责归还。
  由于森沐公司非法传销,1999年9月13日,福建省工商局发布第373号《关于查禁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复式消费红利回馈”和“共销计划”违法活动的通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而原告在1999年8月为谋取高额利润,参加传销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7,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宗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庆华  
审 判 员 王素斌  
审 判 员 林朝晖  


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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