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三阳水泥厂与开封市新型建筑材料厂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14日23: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开封市三阳水泥厂与开封市新型建筑材料厂承包合同纠纷案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三阳水泥厂。住所地:开封市火电厂北。
  负责人:潘峰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予皖,开封上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开封市火电厂北。
  法定代表人:黄庆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该厂厂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毛望杰,开封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三阳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4号。
  法定代表人:潘峰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予皖,开封上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封市三阳水泥厂(以下简称三阳水泥厂)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新型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建材厂)及原审原告河南省三阳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汴民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阳水泥厂负责人潘峰杰,委托代理人王予皖,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黄庆星、委托代理人王玉萍、毛望杰,三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峰杰、委托代理人王予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日,三阳公司与建材厂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三阳公司承包建材厂现有的生产设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期为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每月承包费17.5万元,按月支付,每月10号前交纳将上月承包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承包费,建材厂可按有关规定收滞纳金,两个月不支付承包费,建材厂有权解除合同,三阳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承包费予以减免;建材厂所欠电费、税金(计48.5万元)由三阳公司先行垫付,作为押金,承包期满后退还;承包期间,新增设施,合同终止时,协商折价给建材厂;建材厂现存原料、燃料等盘点后一次性售予三阳公司;生产备件、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盘点后,三阳公司可随时领取,价格另行协商等,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免责条件、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同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三阳公司设立三阳水泥厂,作为其承包经营的运作实体。承包期间,三阳公司对建材厂现有在职职工按月交纳社会统筹金,对要求上岗而未安排上岗的职工负责发放每月不低于150元的生活费。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移交手续。三阳公司为建材厂垫付了欠交的税金、电费共计48.5万元,垫付了欠交的保安费3600元。三阳公司于同年7月15日点火生产水泥,8月14日,三阳水泥厂领取营业执照,以其名义对外销售产品。试运行期间,7、8、9三个月份免交承包费。2001年12月19日,建材厂通知三阳公司交纳承包费,三阳公司于2001年元月2日承诺当月10日前交纳承包费17.5万元。元月4日,建材厂及其主管部门领导、三阳公司召开三阳水泥厂中层扩大会议,肯定了承包经营的方式,总结了存在的问题,要求抓紧落实各项措施,力争春节过后早日开工,承包费的交纳节后再行协商。2月8日,建材厂张贴公告,宣布终止合同。期间,三阳公司共交纳承包费16.76万元,建材厂予以认可。2月26日,建材厂在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三阳公司的承包合同,支付拖欠的承包费,后又以在起诉前已解除合同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提审该案后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已按自动撤诉处理)。3月30日,三阳公司、三阳水泥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建材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86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0年6月份至7月中间,三阳公司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支付相应费用27583元。建材厂将残存原材料、燃料等移交三阳公司,三阳公司予以接收,但双方对各种材料的价格未作约定。按照三阳公司开列的其遗留在建材厂库存材料价格,折价188368元。三阳公司为建材厂内退职工发放工资,补贴19530.6元,支付职工丧葬费42421元。三阳公司、三阳水泥厂主张其用价值40000元水泥为建材厂清偿债务,应认定为承包费,并提供了建材厂的信函及相应的提货凭证,建材厂向三阳水泥厂开具的信函称:其欠信阳县矿产建材总公司货款46369.67元,请贵厂先行垫付,待我厂与贵厂结算时,将该款扣除,今有(债权人)代理人前往办理。三阳水泥厂按照建材厂函示,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发出价值45000元的水泥,三阳水泥厂认可提货人支付5000元现金,实际为建材厂清偿债务40000元。建材厂对信函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三阳水泥厂为其代偿债务。三阳公司主张其在承包期间新增设施价值132509.42元,但提供了92709.42元的相关证据。就三阳公司遗留的库存物,建材厂提供了开封市公证处于2001年2月13日对水泥生产流程成品、半成品及燃料残存数量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称三阳公司遗留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折价应为11万元。庭审中提供了其用上述库存物折抵为三阳水泥厂清偿税款44608元(票据2张)、清偿债务149200元(票据12张)的相应证据。三阳公司、三阳水泥厂称其库存物价值为346221.20元,盘存人既有其聘用人员又有建材厂职工,建材厂用库存物还债的数额有误。在建材厂提供的金额为193808元14张票据中,建材厂用三阳水泥厂库存物为三阳水泥厂缴纳税款44608元(票据2张),三阳水泥厂于2001年4月9日委托樊保从库存物中提运部分货物偿还其应付款。建材厂依据该委托书并经樊保签名,同意提走价值71750元的水泥(5张票据),以上两笔款项共计116358元。下余金额为77450元的七张提货票据,其中1张票据,提货时间是2001年4月2日,虽有樊保签名,但该行为发生在三阳水泥厂委托授权之前,且未经三阳公司或三阳水泥厂追认,另外6张提货票据无樊保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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