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与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09月14日23: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与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住所地:偃师市商城路106号。
  代表人:雷保卫,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益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敏,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洛阳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中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安阳市铁西区国林钢材经营处。
  原审被告:洛阳市盛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北侧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郑州市。
  代表人:王怀亮,该行行长。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偃师支行(以下简称偃师农行)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胜公司)、原审被告郑州中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公司)、安阳市铁西区国林钢材经营处(以下简称国林钢材经营处)、洛阳市盛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省直属农行)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洛经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农行委托代理人张杰、刘德法,强胜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丽敏、刘红军到庭参加诉讼。中东公司、国林钢材经营处、盛亚公司、省直属农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强胜公司从盛亚公司接受一张由省直属农行开出的票号为VIV9965188,出票日期为1999年2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3日,出票人为中东公司,收款人为国林钢材经营处的1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强胜公司接票后即持该票到偃师农行进行查询,偃师农行以押票查询的方式于1999年2月24日向强胜公司出具农行电子汇兑系统查复书1份,该查复书认定汇票内容属实,鉴于此,强胜公司即于1999年3月1日分3笔向盛亚公司汇款144万元,同时又付现金6万元。为此,盛亚公司出具证明:收到强胜公司银行汇票144万元,现金6万元,系付中东公司开支的银行承兑汇票150万元兑换数。汇票如有差错,本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1999年3月24日,强胜公司将该张1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洛阳石化聚丙烯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8月2日,洛阳石化聚丙烯有限责任公司持票到省直属农行贴现,省直属农行经审查确认该张汇票为假票,拒付并扣压此票。洛阳石化聚丙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8月4日向强胜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强胜公司于1999年8月20日将150万元返还洛阳石化聚丙烯有限责任公司。强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东公司、国林钢材经营处、盛亚公司、偃师农行、省直属农行支付其承兑汇票款150万元及1999年2月8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另查明:1、国林钢材经营处与中东公司签订订货合同1份,约定由国林钢材经营处向中东公司供应价值150万元的O#柴油700吨,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该合同签订后,中东公司于1999年2月4日向省直属农行递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1份,申请以订单质押的方式办理6个月期1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其提供1999年2月4日省直属农行纬五路分理处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存款证实书,证明中东公司在该分理处805200135帐户内存有现金150万元。经审查,省直属农行同意中东公司的申请,并于当日与其签订质押担保银行承兑合同和银行承兑契约各1份,同时出具1份出票日期为1999年2月4日,票号为VIV09965188,出票人为中东公司,出票人帐号为3816872005952,收款人为国林钢材经营处,帐号为205024500441358,金额为1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该张汇票被国林钢材经营处背书转让给了安阳市兴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东公司与国林钢材经营处之间的O#柴油订货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中东公司从省直属农行开出上述1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汇票为样本又伪造了1张同样内容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该份伪造的汇票交给国林钢材经营处,由国林钢材经营处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盛亚公司,又由盛亚公司转让给强胜公司。3、强胜公司委托偃师农行查询该张1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是押票查询,经询问偃师农行办理该票据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得知,他们的查询方式是把强胜公司这张150万元汇票留下,第一步在验币器上查看有无人民银行行徽,第二步用专门设备检测一下票上的密押码是否正确,上述两步得到肯定后,第三步就以电子汇兑的方式向汇票的签发行查询,以确定汇票上的内容是否属实,最后向强胜公司发出查复书。4、强胜公司为委托偃师农行查询150万元汇票,向该行交纳了12.2元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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