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农行与韩国大河贸易株式会社、锡山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信用证议付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苏经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农行),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解放北路55号。
负责人李峰林,无锡农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无锡市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大河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河株式会社),地址在C.P.O.信箱4436 NOWON 3GA,TAEGU NO 2011 KUK DONG B/D 60-1CHONG MURO 3KA,CHONG KU,SEOUL,KOREA。
法定代表人蔡炳河,大河株式会社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向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锡山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锡山外贸),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惠立人,锡山外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辉,江苏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国军,江苏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农行因信用证议付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1999)锡经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无锡农行于200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农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农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1640元减半收取,由无锡农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培元
代理审判员 陈 军
代理审判员 李义延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佳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