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中行与北京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非票据关系追偿权纠纷案

2011年09月15日08: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通州中行与北京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非票据关系追偿权纠纷案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通中经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通州市支行(以下简称通州中行),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开发区银河路88号。
  代表人金永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丰,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通州中行职员,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金和小区43幢202室。
  委托代理人丁霞,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力物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4号东郊粮库东。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波,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华北电力物资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上诉人通州中行因非票据关系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通州市人民法院(1999)通经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10月21日华北电力物资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通州中行支付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13751.51元。一审审理过程中,华北电力物资公司放弃要求通州中行支付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
  通州中行辩称,我行承兑该汇票属实。华北电力物资公司为多次背书后的最后持票人,其委托北京工行石门分理处向我行收款时,因汇票记载的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名称不一致,造成背书中断,故我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华北电力物资公司对我行不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只能向该票据的债务人即前手行使追索权。
  原审查明,1998年11月2日,通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向通州中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金属公司,收款人为通州市金平建材厂(以下简称金平建材厂),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5月2日,承兑协议编号为98118,金属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财务专用章,通州中行在承兑行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金平建材厂,被背书人为金平建材厂;第二背书人为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驰公司),被背书人为武汉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华北电力物资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亦为最后被背书人。1999年4月27日,华北电力物资公司委托北京工行石门分理处收款,通州中行于同年5月5日出具拒付理由书载明:此银承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同月11日北京工行石门分理处再次接受委托收款,通州中行于同月19日以同一理由拒付,为此引起讼争。
  原审中,针对华北电力物资公司的起诉,通州中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进行抗辩。对此,华北电力物资公司承认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因其过错,将第一被背书人栏内名称填错,造成汇票记载事项存在严重缺陷,但其仍主张追索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丰驰公司的证明;2、金和公司的证明;3、京金公司的证明;4、首钢总公司的证明;5、保定市红星建材厂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证明;6、华北电力物资公司出纳员邵化丽的证明。以上证据证明了上述公司间以背书方式结付货款的事实,其中红星公司将首钢总公司所转让的汇票未再背书,直接交付给华北电力物资公司。邵化丽的证词证明其在代表华北电力物资公司办理委托北京工行石门分理处收款业务时,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均为其一人所书,错将第一被背书人写为第一背书人。另华北电力物资公司陈述其在通州中行拒绝付款后,华北电力物资公司曾会同金属公司,金平建材厂的有关人员要求通州中行付款。
  原审法院认为,华北电力物资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汇票。本案汇票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名称不一致,致使票据记载事项欠缺,造成背书不连续,华北电力物资公司丧失票据权利。通州中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但华北电力物资公司在审理中提供了其与背书中断后的前手间具有真实交易的有关证据,结合其曾会同金属公司、金平建材厂请求通州中行付款的事实,确认金属公司、金平建材厂与其所有后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故华北电力物资公司仍亨有民事权利,其要求承兑人即通州中行返还其与未交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第108条的规定判决:通州中行返还华北电力物资公司50万元。案件受理费10290元由华北电力物资公司负担280元,通州中行负担10010元。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合同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合同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