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林业集团公司(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清民破字第1-1号
申请人福建省清流县林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清流县凤翔街7幢。
法定代表人韩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清流县林业集团公司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清流县林业集团公司截止2004年5月31日,帐面余额人民币23735521.84元,负债人民币26690886.16元,累计亏损人民币12991012.38元,资产负债率112.45%,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申请人福建省清流县林业集团公司破产还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开万
审 判 员 杨木森
审 判 员 江金水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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