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杭水与宁海县金海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上诉案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浙经一终字第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杭水,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住宁海县深圳镇南溪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俊,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海县金海化工有限公司(2001年6月18日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注销)。
上诉人张杭水因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甬经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1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立案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根据宁海县金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的申请,于2001年6月18日以宁工商企注字[2001]005号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注销了该公司。张杭水对注销的法律效力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张杭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具有清算组成员资格,该诉的性质应属确认之诉。原审判决在理由中已明确张杭水作为自然人股东,原本就有清算组成员的资格。现金海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原审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内容已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民事诉讼程序失去了客观基础,金海公司也没有诉讼权利义务的继受者。故本案诉讼已没有继续的必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杭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恒筑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范启其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章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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