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庆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凯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杭民二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45号庆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宏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胜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凯,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山弄10号5单元202室,系杭州凯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中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庆公司)因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3)上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胜辉、被上诉人吴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中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4月份时,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吴凯系中庆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25万元,占当时公司注册资本的2.5%。2002年4月22日,中庆公司召开第三届第二次股东会,经全体股东表决,具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了公司的分红及扩股方案,即分红回报率22%,将公司1000万元资本金扩到2000万元,按现有股东1:1扩股,公司预留2.5%的股份,吸引高级管理人才,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参与扩股,扩股日期暂定5月10日前。在该次股东会上,吴凯表示其扩股权不能剥夺,并对公司的扩股方案投了反对票。2002年4月24日,中庆公司股东会作出了杭中置(2002)7号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中庆公司第三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会议根据杭中置(2001)12号文件《关于对吴凯同志旷工处理的决定》的意见,经全体股东讨论,认为吴凯同志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第二章第二条第二项和公司章程第十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表决行成如下决议:责令吴凯同志转让其在本公司的所有股份;考虑吴凯同志的实际情况,转让股本合原价不作没收,归还吴凯本人;溢价部分归公司所有。并责令吴凯同志在2002年5月1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同日,中庆公司股东会作出杭中置(2002)8号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中庆公司第三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就公司扩股及分红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议:1.根据公司2001年至2002年1季度的经营、财务情况,本次分红截止日为2002年3月31日,分红率为22%。2.由于公司业务拓展需要,公司注册资金从1000万元人民币扩大到2000万元人民币。3.扩股范围:本次扩股范围为中庆公司现有股东及委托持股人,扩股比率按不大于1:1。4.公司扩股后预留5%的股份,用于今后人才引进需求。5.对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持股人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6.对股东自愿放弃认购的股份由公司总经理优先认购,其次由班子成员优先认购,以此类推。2002年5月21日,中庆公司股东会作出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决定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规定,本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五次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与决议内容相应的已有会议记录,并已形成会议纪要,全体股东已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并盖章):一、同意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1,增资的总额为1000万股,增资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增资价款在2002年5月21日前到位。……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后,其最新股本结构如下:……(8)吴凯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额为25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25%;……四、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2002年5月21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五、公司领导班子及其它事项不变。”在该决议的股东签名中,没有吴凯的签名。中庆公司第三届第五次股东会没有相应的股东会会议纪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庆公司的申请及该公司2002年5月21日的第三届第五次股东会决议,对中庆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持股比例作了相应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