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磁科技发展公司清算组、沈秉彝与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返还股本金纠纷案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金中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北京创磁科技发展公司清算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13-1号4001房。
诉讼代表人沈秉彝,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卫,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骆有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文革,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忆俊,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8号。
原告北京创磁科技发展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创磁科技公司清算组)为与被告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日科磁公司)返还股本金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磁科技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赵卫,被告朝日科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文革、何忆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磁科技公司清算组诉称,1996年8月5日,北京创磁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创磁科技公司)(丙方)与义乌市万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和陶文革(乙方)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三方共同出资合作创办新公司,原告以提供设备的应收货款100万元和《合作协议》约定限制原告与第三方技术合作的补偿金10万元作为股本金实际投入。1996年11月,合资创办的新公司朝日科磁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成立。原告除投入110万元资金外,还派遣技术专家为被告提供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保证,自被告依法成立至今,原告未获得分红。根据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的利润分配比例为18.18%,财产清算比例为10%。1998年12月,原告经法定程序终止经营,成立以沈秉彝为组长的清算组,专项负责原告在被告投资的债权债务清算,因合作期限届满的时间为2001年11月10日,且合作企业的经营刚刚起步等客观原因,因此,清算组只能服从大局。合作期满后,清算组多次请求被告清算退股,均遭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股本金110万元及应得分红10万元;二、被告支付合作期届满后占用资金利息12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创磁科技公司清算组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1996年8月5日,义乌市万厦房地产开发公司、陶文革与创磁科技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在成立的公司的出资比例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内容;(2)1996年8月5日,义乌市创磁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创磁科技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就有关货款作为原告股本金投入作了约定;(3)朝日科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其中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有一涂改,但具体金额没有,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的内容说明创磁科技公司在朝日科磁公司的投入资金及股权比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公证书一份,其中对鲁斌的身份作了说明;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有股本金及应获得的利润分红。第二组证据,(1)被告单位2001年12月的工业企业会计报表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为了客观反映负债的情况及损益情况;(2)1996年10月1日关于骆有才为朝日科磁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任命书各一份,证明证人鲁斌的身份;(3)创磁科技公司1998年12月16日京创磁1988字第028号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及组长任职的决定,证明成立清算组及组长的任命;(4)负责人证明书一份,是根据立案的程序提交法院的;(5)被告单位公司的基本情况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