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机器制造总厂破产案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渝一中民破字第39-5号
申请人望江机器制造总厂破产清算组。
望江机器制造总厂(含原重庆望江弹簧厂、重庆望江车桥厂、重庆望江工具厂、重庆望江电镀厂、重庆望江轻型汽车厂)破产一案,本院于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于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宣告望江机器制造总厂(含原重庆望江弹簧厂、重庆望江车桥厂、重庆望江工具厂、重庆望江电镀厂、重庆望江轻型汽车厂)破产。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依法决定成立了望江机器制造总厂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现申请人望江机器制造总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终结望江机器制造总厂(含原重庆望江弹簧厂、重庆望江车桥厂、重庆望江工具厂、重庆望江电镀厂、重庆望江轻型汽车厂)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望江机器制造总厂(含原重庆望江弹簧厂、重庆望江车桥厂、重庆望江工具厂、重庆望江电镀厂、重庆望江轻型汽车厂)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合计二十万元,在破产财产中拨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家容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审判员 韩 艳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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