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烽与猴王集团公司、建煌公司法人转配股转让纠纷案
湖 北 省 宜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宜中经初字第146号
原告曾烽,男,生于1969年3月2日,北京市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身份证编号440301690302563。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猴王集团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西陵一路。
法定代表人邓玉华,董事长。
被告宜昌建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煌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朱黎阳,董事长。
原告曾烽与被告猴王集团公司、建煌公司法人转配股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烽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猴王集团公司、建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度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烽诉称:1997年猴王集团公司将其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王股份公司)享有的法人转配股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并交建煌公司代办。辛文、王验平、吴世荣三人共购买配股20.2万股,计101万元。1997年猴王股份公司每股分红利1元。因猴王集团公司持有的猴王股份公司的股票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配股转让过户手续,三购买人多次向猴王集团公司要求办理过户或退还本金和红利未逞。2000年9月,三购买人将转配股债权及孳息全部转让我方,并通知了猴王集团公司、建煌公司。现要求二被告:1、返还购买转配股的资金101万元。2、给付1997年红利20.2万元。3、给付资金占用利息12.16万元(分段计算: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7月1日按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2000年7月2日至2000年10月15日按银行活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猴王集团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猴王股份公司法人转配股转为集团职工内部持股,并在公司内部下发了《猴王集团职工内部持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猴王集团关于职工内部持有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转配股的办法》(以下简称持股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猴王集团公司成立职工持股会,集中持有职工认购的猴王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股份。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由猴王投资总公司统一管理与经营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目的。职工持股会负责登记职工持股名册,并出具职工持股权证。职工持股会代表认购股份的内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内部职工不准私下及对外转让所认购股份,但在调离猴王集团公司或出现重大不可抗拒事项的情况下可将所认购股份转让给职工持股会。职工内部持股的收益包括所持股份的收益和职工持股会运作的收益。职工以其个人持股比例承担盈亏的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职工股份在猴王集团公司决定解散职工持股会或决定对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有关股份予以清算的情况下予以清算等。《持股办法》规定:根据猴王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和《管理办法》,将猴王集团公司持有的猴王股份公司法人转配股转为集团职工内部持股。认购标的为猴王股份公司法人转配股,共计2210.95万股。认购方式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价格5元/股。认购额度每人2000股,在保证基本持有额度的前提下,多购下限。认购人范围为截止1997年1月30日止与猴王集团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在册职工及离退休(含内退)人员。认购时间1997年1月3日至3月7日。认购地点为猴王财金大楼8楼建煌公司财务部。重要事项为:1、至1998年5月底,若国家政策未允许法人转配股上市流通,职工有权要求职工持股会在1998年6月底以前以6元/股的价格购回所认购的股票。2、若国家政策允许法人转配股上市流通,职工认购的股份仍由职工持股会统一运作,按期派发运作收益。3、其它事宜依《管理办法》办理。1998年10月13日,建煌公司通知持股职工,法人转配股1997年每股派发红利1元,持股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转配股权证到本公司财务部办理领取红利手续。猴王集团公司下发二个“办法”后,其职工王验平、辛文分别于同年3月31日、4月28日购买配股10万股,共计20万股,计100万元,同年5月16日,吴世荣(非猴王集团公司职工)购买配股2000股,计1万元,均由建煌公司向三人分别出具收款凭证及获王转配股股权证。上述三购买人在付款后,多次向猴王集团公司、建煌公司主张办理过户或退还本金、红利未逞。2000年9月28日,三购买人将转配股股债权及相关孳息全部转让给曾烽,并通知了猴王集团公司、建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