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政府与洪洞县联益实业有限公司、霍州矿务局洪洞煤焦总公司、洪洞县三交河煤矿综合服务部欠款纠纷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晋经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浩元,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冯东祥,洪洞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煜,太原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洞县联益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联益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映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泽,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霍州矿务局洪洞煤焦总公司(简称洪焦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培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杏园,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利全,霍州矿务局洪洞煤焦总公司企财部副部长。
原审被告洪洞县三交河煤矿综合服务部(简称服务部)。
上诉人洪洞县人民政府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临地法经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1日洪洞县三交河煤矿综合服务部根据该矿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的决定,接收了三交河煤矿三利坑口的经营权,并作为甲方与洪洞县联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利坑口承包协议》,约定三利坑口的建设资金全部由承包人联益公司一次偿还原投资单位浙江苍南开拓二队;承包方式为上缴费用承包,每年上缴利润10万元;甲方按实际生产吨煤提取0.3元的管理费;承包期限为6年,从1995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底。承包方独立核算,产权属矿。协议还约定,如联益公司借故终止协议,须向服务部上缴当年的全部费用及剩余部分的20%,且全部固定资产折旧后由服务部接管,如服务部终止协议,服务部须向联益公司付清全部投资(包括2%月利息),退还当年承包费用及剩余部分的20%。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洪洞县三交河煤矿在该协议上也签字盖章,并签署了“同意综合服务部接受三利坑口经营权及同意联益公司进行安全经营责任承包”的意见。协议签订后,联益公司依据协议向服务部支付90万元,服务部于1995年12月8日将款支付给原投资单位浙江苍南开拓二队。联益公司向服务部交了10万元承包费,服务部将此款交给洪洞县三交河煤矿。联益公司未交纳管理费。1997年4月15日,服务部与联益公司又签订了“收回三利坑口的协议”,约定,三利坑口从1997年4月15日起由服务部收回;三利坑口现有财产设备全部由服务部接管;联益公司原始投资90万元及在经营累计投入32.7万元,合计122.7万元由服务部分三年归还给联益公司,每年归还40.9万元,如归还不了现金,联益公司在三交河煤矿拉煤抵钱。同日综合服务部向三交河煤矿递交了“关于收回三利坑口的报告”,4月23日,综合服务部收回三利坑口,7月21日三交河煤矿领导签字同意收回。1997年12月13日,洪洞县政府与霍州矿务局签订“关于洪洞县三交河煤矿、曹家沟、回坡底三个煤矿整体划转归霍州矿务局的协议”,规定将洪洞县所属的三交河、曹家沟、回坡底三个煤矿的资产、人员、煤炭资源划转给霍州矿务局,成立“霍州矿务局洪洞煤焦总公司”,协议规定将三矿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以签章确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财产清册为准),三矿出资兴办、联办的小企业的产权(以1997年10月16日前三个矿与相关小企业及负责人签订的协议书为依据进行产权划转)划转霍州矿务局。同日双方依照以上协议要求,就划转方法、步骤等又签订了“关于三交河、曹家沟、回坡底三矿负债划转范围包括三矿下属的小煤窑、小焦化、小洗煤和服务公司自办多经的资源”、矿属资产,与矿签订协议后自身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先进行清查,本着整体移交的原则和原订协议的精神,待审查原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