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交易纠纷案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忠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登权,主任。
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3号协信商厦6楼。
负责人钟健,经理。
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交易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依法受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6年1月24日宣布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债权人可向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案件其他诉讼费9577元,由原告忠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担。
审 判 长 宋 勇
审 判 员 唐小平
代理审判员 徐 红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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