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德胜与湖南怀化白云经销总公司、湖南白云家用电器总厂债务纠纷案
湖 南 省 辰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7)辰经初字第884号
原告皮德胜,男,一九四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湖南怀化白云经销总公司干部,住辰溪县孝坪镇文化村483号。
委托代理人龙治平,男,辰溪县人大常委会干部,住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家属宿舍。
被告湖南怀化白云经销总公司(以下简称经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茂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令英,女,湖南白云家用电器总厂法律顾问室干事,住辰溪县孝坪镇生产村77号。
被告湖南白云家用电器总厂。
法定代表人龚艳德,厂长。
委托代理人匡文胜,男,湖南怀化白云经销总公司干部,住辰溪县孝坪镇团结村172号。
原告皮德胜与被告湖南怀化白云经销总公司、湖南白云家用电器总厂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德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治平,被告湖南怀化白云经销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郭茂群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令英,被告湖南白云家用电器总厂的委托代理人匡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皮德胜诉称: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经销总公司以公司办字(1993)第05号文件任命原告为湖南怀化白云经销总公司常德分公司经理。同时总公司以公司办字(1993)第04号文件决定设置常德分公司。当时经销总公司总经理黄光有找原告谈话说:“你把常德分公司办起来,大胆的去干,只要是为了工厂的利益,你怎么搞我都支持,目前要钱我没有,你先想办法”。我立即云常德找工商部门咨询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问题。回厂后向黄总经理汇报,黄当即指示:“要按规定去办,会计人员总公司派不出来,由你在当地聘请,注册资金按30万元登记,同意开办对外经营场所门市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总公司向常德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写出“关于申请变更登记注册的报告”,申请将原设该地的国营白云家用电器总厂销售公司常德销售维修经营站更名为湖南怀化白云经销总公司常德分公司,更名后的常德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同年十二月三日,由经销总公司出具盖有总公司、总公司财务公章,法人代表黄光有签字的常德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资金担保证明,证明中并承诺:如注册资金出现虚假情况,由经销总公司承担其担保限额内的经济责任,同时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上加盖了总公司公章,法人代表人黄光有签了字。同月二十一日,常德市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常德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继而组织动工改造常德分公司综合经营部的工作,由于总公司担保的注册资金一分钱没有到位,改造因缺乏资金进度缓慢,根据黄总要我先想办法解决开办费用的指示,一九九四年元月下旬,分公司委托石门白云维修站向银行贷款。元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三万元贷款到位,经营部所需资金部分得到解决。元月中旬得知经销总公司法人代表人变动,原告于元月二十七日返回工厂,向黄光有汇报情况(黄已改任总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汇报时新上任的总经理粱耀庭来到黄书记的办公室,原告即主动提出向粱总经理汇报常德分公司筹建情况,粱总指示找黄书记及姜晋生副总汇报就行了。原告向黄、姜二位领导汇报后,二位领导未给任何指示,只是姜副总肯定了常德分公司这种作法是对的,并表示:“常德分公司办好后,要以常德模式进行推广”。二月十六日,原告在未去常德之前写了一份文字报告交给了姜副总经理,报告分三个部分:第一、筹建情况,改造资金来源、聘请人员;第二、拟定机构设置及定员人数;第三、存在的问题。姜副总经理答复;在春节上班前召开总公司经理会议研究。三月一日,总公司黄光有、邓正林二位副总经理去常德经营部门面改造现场检查工作,此时门面改造已完工,正在制作货柜货架等,二位副总没有把总公司经理会议的意见传达给我,使我误解工厂往常的规定:“下级给上级报告不给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的原则”。经营部门面于四月八日正式开业。开业仅两个多月时间,工作刚刚起步,经销总公司突然于六月十五日以公司办字(1994)第01号文件下令将常德分公司予以撤销,同时免除原告常德分公司经理职务,令原告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原告按组织原则服从总公司决定,立即申报、办理了注销手续,并组织会计对公司及分公司下属经营部的内部财务往来,筹建开办直至撤销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清理核算,共计发生费用8440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