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国信金融电子资讯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冀法民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柳永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岚,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柱,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国信金融电子资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幼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志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施李平,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与被上诉人陕西国信金融电子资讯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石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陕西国信金融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讯公司),分别于1995年8月8日和31日分两次用汇票将2000万元人民币解付到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支行)220—02730002—026号账户上。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存款日给资讯公司开具了编号为5604657和5604659两张各1000万元的储蓄存单。存单记载存款利息10.98%,期限一年。同时,资讯公司及中介人取走高额利差333.4万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开发区支行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诈骗,以上所存款项被划入“河北旅游现代办公精品公司”等账户,所开具的两张存单也均系伪造。开发区支行分别于1995年10月6日和9日将存单系诈骗分子伪造的情况以“声明”方式通知资讯公司。1996年3月7日和9月13日,资讯公司分别收到由公安机关追缴后返还的款项1100万元和200万元(其中包含公安机关先期从资讯公司账户划拨的部分高额利差)。1999年1月28日资讯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区支行偿还上述1300万元存款利息及剩余700万元存款本金和利息。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汇票凭证、进账单、存单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资讯公司用汇票将款汇到开发区支行账户上,开发区支行也开据了进账单,说明资讯公司存款属实。虽然由于开发区支行内部管理不善,其工作人员给资讯公司开具的是假存单,但并不能否定资讯公司存款的真实性,开发区支行理应支付给资讯公司存款及利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涉嫌诈骗,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开发区支行以有关人员涉嫌诈骗为由拒付存单所载款项,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之中要求中止审理,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开发区支行返还资讯公司1100万元存款的利息(其中1000万元自1995年8月8日至1996年3月7日,100万元自1995年8月31日至1996年3月7日,利率均按10.98%计算);二、开发区支行返还资讯公司200万元存款的利息(利率自1995年8月31日起至1996年8月31日止接10.980计算,自1996年9月1日起至1996年9月13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三、开发区支行返还资讯公司70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利率自1995年8月31日起至1996年8月31日止按10.98%计算,自1996年9月1日至执行清结之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以上条款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判决后开发区支行不服,上诉于本院,其主要理由是:资讯公司汇票上的款并未解付到我行账户内,而是交与了其指定的用款人河北旅游现代办公精品公司,并从用资人处取得了高额利差,本案应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应追加用资人参加诉讼;资讯公司所持的存单是由诈骗嫌疑人私下伪造的,该诈骗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除追回部分赃款外,其余款项正在追缴之中,本案应中上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原审判决让我方支付资讯公司1300万元赃款被诈骗期间的利息以及计息方法不妥,让我方支付资讯公司违法收取的333.4万元高额息差部分的利息与法无据。资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