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与黄小刚萤矿开采承包合同纠纷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赣中民再终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金市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炫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大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刚,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瑞金市人,业农,住瑞金市谢坊镇水南村岭下组。
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瑞金市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小刚萤矿开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赣民商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4)赣中民监字第130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大勇,被申请人黄小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赣民商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及瑞金市人民法院(2003)瑞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瑞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信禧
审 判 员 刘定丰
代理审判员 康天鹏
二○○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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