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祯等人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民委员会汽车挂靠经营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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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祯等人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民委员会汽车挂靠经营纠纷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黄家祯,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个体司机,住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腊长村黄老坪37号附A号。
  委托代理人黄家衿,赣州市章贡区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维诚,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周逸明,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个体司机,住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新路村上库下组。
  委托代理人周逸东,系周逸明之兄。
  第三人肖英伟,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南康市人,个体司机,住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身份证号362122196608033519)。
  第三人钟常宝,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个体司机,住水南镇南桥二村(身份证号362101741230161)。
  上诉人黄家祯因汽车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5)章民二(四)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周逸明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民委员会垫付的赣B02837车的养路费及罚款共计9300元由第三人肖英伟承担。此款限肖英伟于2005年7月31日前向五龙村民委员会付清。
  三、上述养路费及罚款由上诉人黄家祯和第三人钟常宝向五龙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二审诉讼费774元,一审实支费100元,共计874元由上诉人黄家祯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位礼  
审 判 员 吴旭东  
审 判 员 吉庆华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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