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神州动力锅炉有限公司与白国力合资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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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神州动力锅炉有限公司与白国力合资合作合同纠纷案

辽 宁 省 鞍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鞍民三初字第91号

  原告(反诉被告):鞍山神州动力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西解放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梅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喜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红雨,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白国力,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忠实委07组。
  委托代理人:刘玉阁,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宏冬,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原告(反诉被告)鞍山神州动力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动力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白国力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神州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喜明、周红雨,被告(反诉原告)白国力委托代理人刘玉阁、商宏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神州动力公司诉称:神州动力公司与白国力于2005年4月19日签订一份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白国力以货币参股方式增加神州动力公司的注册资本,并聘用白国力为总经理。因该协议的签订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且协议签订后不久双方即发生了矛盾,白国力以办理银行帐户为由,将神州动力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等物品带走,至今不予返还。此外,由于合资合作协议第二部分第6条的约定涉及原鞍山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集团)的破产财产,锅炉集团破产清算组已给神州动力公司下达通知,要求立即终止合作行为。因此,神州动力公司向白国力提出终止合作,但白国力不予接受。故请求法院确认合资合作协议无效并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判令白国力返还神州动力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
  被告(反诉原告)白国力辩称:神州动力公司经过该公司的股东会即董事会通过,以其实收资本与白国力合作,根本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其投入合作的财产也并不涉及锅炉集团的破产财产,而双方在协议第二部分第6条中约定的“神州动力公司无偿提供仓储厂房、铁路专用线、龙门吊”这一内容即使涉及了他人财产,也仅是本条款效力的瑕疵,不能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协议签订后,白国力陆续将623万元资金投入到位,并认真履行了总经理的职责,为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因此,神州动力公司诉请解除协议缺乏事实、法律及情理依据。此外,白国力作为神州动力公司总经理,委派公司人员保管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物品是履行经理职责。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神州动力公司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白国力反诉称:白国力在与神州动力公司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投入资金后,即成为神州动力公司的股东,并且其董事及总经理的身份是经过神州动力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神州动力公司却在未通知白国力的情况下违法召开董事会,作出解除白国力董事身份及解除合资合作协议的决议。这完全违背了公司法及神州动力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确认合资合作协议有效,对白国力合法的股东地位予以认定,确认神州动力公司违法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并判令神州动力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反诉被告)神州动力公司辩称:白国力反诉提到的董事会决议系神州动力公司内部管理事宜,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且该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白国力的其他反诉请求属于本诉的抗辩理由,不具有反诉的意义,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神州动力公司与白国力开始就合资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2005年4月18日,神州动力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一致通过神州动力公司与白国力进行合资合作,增补白国力为公司董事并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2005年4月19日,神州动力公司与白国力正式签订“关于白国力与神州动力公司合资合作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白国力用人民币623万元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投入到神州动力公司,作为股份并形成个人资本,占总投资比例的35.95%。神州动力公司以实收资本1110万元作为投资股份,占总投资比例的64。05%;协议签订后神州动力公司不再增加股东,白国力始终以扩股形式对神州动力公司进行投资,不收购合资前神州动力公司的股本;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增加白国力为董事,并任命其为神州动力公司总经理;合资协议签订后神州动力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活动,必须经新成立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方可生效,白国力有一票否决权;协议签订后设立银行专门帐户,并调整原有的银行预留印鉴,保证只有唯一的银行帐户;神州动力公司的大宗材料采购实行与鞍山金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该公司系由自然人王小玲、佟杰共同出资于1999年2月1日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白国力系该公司总经理)进行比优采购的办法,金利公司销售给神州动力公司的材料价格,是在所购此批材料的钢厂原始含税价基础上按3%的加价率销售给神州动力公司,但双方必须现款、现货结算,销售价格不受市场波动而变化;神州动力公司负责无偿提供给金利公司所需的仓储厂房、铁路专用线、龙门吊等供其使用;神州动力公司承担合资前的债权、债务,如提前支取利润用于偿还合资前的债务时,必须在当年分配利润时从神州动力公司所得中扣除。白国力个人不承担此次合资前神州动力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而需偿还时也由神州动力公司从分红所得额及实收资本中进行偿还;如白国力中途撤出合资,神州动力公司又无货币偿还其所占股份及分红时,只能用神州动力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偿还。以上协议签订后,白国力于当日进入神州动力公司,开始履行总经理的职务,并接管了神州动力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印章27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31件,但此后因工作中出现矛盾,神州动力公司在无白国力参加的情况下,又于2005年4月23日、4月26日两次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停止与白国力的合资合作,终止白国力的董事资格,解聘其总经理职务,要求白国力返还全部印章及证照,并免去公司董事长梅村的职务,选举公司股东田文双为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但白国力拒绝接受该决议,并继续以总经理的身份行使职权。因白国力一直未将神州动力公司的印章、证照等予以返还,神州动力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通过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鞍山日报刊登公告,声明其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作废。但随后,白国力向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声明以上公章等并未丢失,该局遂又于2005年5月12日在鞍山日报发布公告进行更正。2005年5月8日,神州动力公司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国力返还公章等。但随后,白国力又于2005年5月26日以神州动力公司名义向铁西法院递交盖有神州动力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此外,白国力自2005年4月23日以后,在不能进厂的情况下,在厂外使用其掌握的公章,以神州动力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先后发布各类通知、通告、声明、招工启示、简报等近30份,内容包括发放工资、福利物品,部署公司工作,招聘工人,撤销干部职务等。2005年8月1日,白国力又组织部分工人召开工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工人职工代表及工会主席。在此期间,白国力先后于2005年4月20日(130万)、4月27日(220万)和4月30日(273万)分三笔将623万元投资款转入其在交通银行铁西支行新开立的神州动力公司帐户内,并陆续支出各种费用971 597。18元。其中,发生于2005年4月23日神州动力公司通知白国力终止合作以前的费用数额为594 579。20元,其中包括5张银行汇票,合计金额474 248元。该5张汇票现仍由神州动力公司保管,并未使用;发生于2005年4月23日以后的费用数额为377 017,98元,主要包括为部分职工发放工资、福利款、医药费、子女入学奖励、购沥青、红砖等。此后,白国力又陆续将帐户内的大部分投资款转出,现该帐户余额为443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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