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临汾地区办事处与山西省晋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晋中办事处、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

2011年09月15日09: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临汾地区办事处与山西省晋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晋中办事处、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晋经二初字第3号

  原告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临汾地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师学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伟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智先,该公司监察科科长。
  被告山西省晋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名称为山西省晋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兴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建民,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晋中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梁兴洲,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原建民,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德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力非,该公司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田如海,北京市田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业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长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蓝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临汾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信托临汾办事处)与被告山西省晋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晋中国资局)、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晋中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信托晋中办事处)、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司)、北京鸿业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业达公司)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山西信托临汾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杨伟泽、张智先、被告晋中国资局法定代表人梁兴洲、委托代理人原建民,被告山西信托晋中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梁兴洲、委托代理人原建民,被告王府井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力非、田如海,鸿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捷,委托代理人戴长建、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信托临汾办事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晋中国资局、省信托晋中办事处立即偿还所欠本金1203.82万元及其利息。
  (2)判令鸿业达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偿还直接净债务68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晋中国资局答辩称:
  (1)原山西省晋中地区信托投资公司是于1986年6月经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批准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1989年12月根据全国金融整顿的要求,晋中行署下文撤销,同时设立晋中行署国有资产管理局,明确山西省晋中地区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移交晋中行署国资局,并于1995年6月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原山西省晋中地区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年4月与北京金华表签订中止协议,对方多次承诺,和原晋中信托联办证券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经营法律责任全部由他们承担。
  (3)北京金华表是当然的责任人,所欠被答辩人款项应由北京金华表归还。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北京远华大厦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函》,应判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向被答辩人承担还款义务。
  山西信托晋中办事处答辩称:
  (1)原山西省晋中地区信托投资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移交晋中行署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并已作出了相应帐务处理。公司还于1995年6月在晋中地区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至此,原晋中地区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地位已不复存在。
  (2)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晋中办事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批准成立的,与原晋中地区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原晋中地区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答辩人与晋中国有资产管理局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答辩人是自收自支的企业,晋中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行政管理部门。所以,晋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接收的原晋中地区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不能强加于答辩人。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合同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合同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