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朔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朔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15日09: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朔州市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朔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朔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晋民四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朔州市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扬作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群,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朔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简称朔州计委)
  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学礼,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朔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简称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生普
  委托代理人:徐福生,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神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计委和投资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朔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3月27日投资公司(甲)与神龙公司(乙)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以华恒投入的661万元作为股金,乙方以400万元和所有技术作股东组成新的股份公司。甲占股份51%,乙占股份49%,双方按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华恒的资产按51:49为双方所有。之后,双方合作至同年8月底。期间,经营亏损821136元,新增固定资产175940.2元,代付合作前款项480876.26元,按合同约定,神龙公司应承担亏损402358.11元;对新增固定资产拥有86210.69元的股权;代付合作前款项拥有235629.36元的股权,与亏损相抵应承担亏损166728.75元。以上事实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1997年9月2日,朔州计委与神龙公司签订《委托经营承包合同》,将原来的联营关系改为承包关系。合同约定,神龙公司投入华恒400万元流动资金作为信用保证金;承包期间每年向朔州计委上缴利润125万元,1997年上缴40万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交清,今后每年元月一日前上缴65万元,7月1日以后再交60万元;债权债务以1997年3月底审计为准;承包期间,债权债务不得增加,目前的资产保值、实物形态不与朔州计委商定不得变动;属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债务由神龙公司视情况偿还,如神龙公司退出经营以此作为股金参股;属流动资金神龙公司退出经营时差额算账,长退短补;神龙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出现亏损,否则,从信用保证金中如数扣除;神龙公司不能按时足额上缴利润,即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期至2000年底。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承包费变更协议》,约定,全年平均销售单价低于400元/吨,年承包费为20万元。合同履行至1999年9月,朔州计委以神龙公司没有足额上缴承包费为由要求神龙公司停产并审计其经营状况。审计结果表明,神龙公司截止1999年9月亏损4105697元。根据(1999)朔审事107号审计报告及实物清点结果,神龙公司在承包期间亏损总计4430697元;实物盘亏855990.09元;代付承包前款项682107.76元,计委向神龙公司支款23万元,机器设备损坏双方约定为3300元;现场存产成品8500吨,比照应县铝矾土厂提供的现时最高出厂价每吨300元计算,产成品的价值与审计报告中每吨270元的成本价计算差额为255000元;承包期间神龙公司共投入4840000元,以上各项相抵,神龙公司余717119.86元。新增固定资产328186.01元,上交承包费1660000元,欠交190000元。另外,现场存一千吨次品为联营时移交物品。
  原判认为,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合同内容及审计亏损无异议,按合同约定神龙公司应承担亏损166728.75元,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拥有86210.89元的股权。承包合同是在双方合作五个月后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应确定为有效合同。在履约中,双方均有违约的过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现场存产成品按出厂价300元计算。神龙公司承包期间的投入与应承担的各项费用相抵后尚余款额717119.86元。再与联营期间应负亏损166728.75元相抵后,神龙公司尚余550391.11元,新增固定资产中,神龙公司在联营期间拥有86210.69元的股权,承包期间又投入328186.01元的固定资产,依合同约定神龙公司对华恒公司拥有414396.7元的股权。现场存1000吨次品为联营前生产归朔州计委所有。欠交的19万元承包费根据企业承包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作为企业资金的提取折旧中扣除。合同期限已满,合同应终止,神龙公司应将企业资产与经营手续交归朔州计委。双方的其它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也无得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判判决:一、神龙公司将华恒公司的所有企业资产经营手续交归朔州计委和投资公司;二、朔州计委和投资公司退还神龙公司信用保证金550391.11元;三、神龙公司对华恒耐火材料厂拥有414396.7元的股份;四、现场存的1000吨次品和8500吨产成品及原料归朔州计委和投资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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