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珍与山西忻州广秀商厦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违约纠纷案

2011年09月15日09: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秀珍与山西忻州广秀商厦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违约纠纷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晋民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秀珍,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顿村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忻州广秀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力,山西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寇天明,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杰宇,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秀珍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忻州广秀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秀商厦)、被上诉人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忻中经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连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勇飞、任君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代)胡召泉担任本案庭审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12月19日,运输公司(甲方)与刘秀珍(乙方)签订了“引进农民资金建设商业网点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自愿投资800万元,在忻州剧院对面,人民银行以北,长72米,宽34米的甲方地基上建筑六层商业楼一座;第六条约定,大楼建成后,乙方安排甲方人员20人在商场工作,一切福利待遇均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全负责;第七条约定,大楼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使用期限为15年,从1992年12月30日始至2007年12月30日止。由于拆除甲方临街门市,乙方在15年内补偿甲方共计200万元,即前十年每年交甲方15万元,后5年每年交甲方10万元。第十四条约定,根据乙方要求其大楼北面75米不能再建商场……,甲方同意乙方要求。1993年1月12日,运输公司(甲方)又与刘秀珍(乙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乙方把20名工人退回甲方安排工作,乙方自愿每年承担此20人工资195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刘秀珍以忻州地区广秀有限责任总公司名义将上述费用给付至1997年初。
  1997年9月25日,忻州地区广秀有限责任总公司(甲方)与忻州市华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广秀商厦,承包期限从1997年7月30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承包费432万元。乙方承包广秀商厦后可以领取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执照,名称仍用广秀商厦。该协议后经忻州市人民法院(1997)忻经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为有效。1997年11月28日,乙方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山西忻州广秀商厦有限公司”。之后,广秀商厦给付运输公司1997年至2000年补偿费和工人工资等费用。
  2000年12月运输公司以公告形式招商,并于当月收取忻州地区巨昌服饰有限公司抵押金500万元,准备在其办公区域和招待所区域进行开发,并于2001年9月30日运输公司与巨昌公司签订了开发合同书。巨昌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销家用电器、五金、日用百货、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等。在运输公司收取巨昌公司抵押金后,广秀商厦拒付运输公司2001年度补偿费及工资费用。运输公司遂以忻州广秀商厦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忻州中院,请求广秀商厦支付补偿费及工人工资,后经运输公司申请,忻州中院追加刘秀珍与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广秀商厦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在广秀商厦以北75米地基上不得再建商场。以上事实有引进农民资金建设商业网点合同书、广秀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泰公司协议书、忻州市法院
  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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