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盘古银行香港分行与山西省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府西街分理处信用证项下货款拒付纠纷案

2011年09月15日09:2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泰国盘古银行香港分行与山西省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府西街分理处信用证项下货款拒付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晋民四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国盘古银行香港分行,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28号盘古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汉光,该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丽,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常青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段继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福旺,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府西街分理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246号。
  负责人刘萍,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卫莉,该分理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智胜国,山西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国盘古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盘古香港分行)因信用证项下货款拒付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知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上诉人盘古香港分行委托代理人寇丽、被上诉人山西省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裴福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府西街分理处(以下简称工行府西分理处)委托代理人智胜国、卫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1日,晋阳公司接香港南风公司订单一份,向马来西亚出口焦粉。同年12月15日,由全技有限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向盘古香港分行申请开出一份跟单信用证,形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号码为LCIW900678,有效期及地点为至2000年2月9日在中国有效,受益人为晋阳公司,金额为135000美元,允许金额溢短百分比为10%,可在受益人国家的任何银行议付,凭即期汇票付款,付款人为盘古香港分行,数量为2000公吨。该信用证要求所需单据为:1、已签发票一式四份,标明轮船制造年份;2、全套(3/3)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标明装船日期,指定盘古香港分行,注明运费已付;3、已签装箱单一式三份;4、品质证明及数量/重量证明各一式三份,由中国商检局签发(CCIB);5、受益人证明,证实装船之后已立即将运输单据,例如不可议付提单、发票、装箱单、检验证明、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各两份由DHL快递公司寄给开证申请人。快递公司的收据必须随单据一起议付;6、受益人证明证实一整套运输单据已在装船后3天之内传真给开证申请人;7、船务公司或其代理人证明,证明货轮之船龄从船只制造年份起未超过20年,其摇臂吊杆自身能力不低于15吨;8、受益人电传副本及传递报告,在货物装船前发给开证申请人,通知装船细节,包括船名、数量、发票金额、预计开航日期、预计抵达克朗港日期、船务代理名称及其香港电话、船务代理名称及其卸货港电话;9、船务公司或其代理人证明证实开证申请人允许在交回第一套正本提单或银行提货担保书后可在香港转换第二套正本提单。该信用证的AddConditions47A附加条件3为:允许信用证金额及数量在10%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2000年1月31日,晋阳公司在太原向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即工行府西分理处前身)交单议付。工行府西分理处经审核后,认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在晋阳公司开出的银行汇票上加盖背书章后于同日将全套单据寄给盘古香港分行。同年2月12日,盘古香港分行向工行府西分理处发去传真,认为单据中有三处不符点,并提出拒付。三处不符点为:1、提单上未标明装船日期;2、受益人的传真件上无具体的重量和发票金额;3、船务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函上未显示与该项业务有关的描述。2月14日,盘古香港分行给工行府西分理处发去电传称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2月17日,盘古香港分行退单给工行府西分理处。在一审过程中,盘古香港分行放弃了第一项不符点,即“提单上未标明装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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