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与何淮清、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煤矿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15日09: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云与何淮清、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煤矿承包合同纠纷案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阿 拉 善 盟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阿经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刘云,男,汉族,现年30岁,甘肃省古浪县人,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原东井承包人,住阿拉善右旗额肯呼都格镇第三居会。
  委托代理人李克福,阿拉善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淮清,男,汉族,现年34岁,甘肃省古浪县人,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原东井承包人,现下落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所在地阿拉善右旗七公里。
  法定代表人季宗忠,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晶文,阿拉善右旗司法局干部,住阿拉善右旗额肯呼都格镇第一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王曰彪,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副苏木达。
  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诉刘云、何淮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刘云不服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1998)阿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1999)阿经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1999)阿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云不服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克福,被上诉人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法定代表人季宗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晶文、王曰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系乡镇企业,其煤矿东井在1996年3月10日和5月28日发生二起井洞倒塌事故,使该井口处于瘫痪状态,恢复生产需要大量资金和人力投入。为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多次协商,于1996年6月26日双方签订了《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东井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后,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为六年(自1996年6月30日至2002年6月29日止)”。合同对承包费指标约定:“乙方在承包期间承担甲方的贷款28万元及承包之日起承担该贷款的利息”。还款计划是:“采煤3千吨还贷款5万元,采煤5千吨还贷款6万元;采煤8千吨还贷款7万元;采煤1万吨还贷款7万元,采煤1万吨至1.5万吨还清所有贷款及利息。煤炭的开采、销售全部由乙方负责。每吨原煤乙方向甲方上缴承包费(提成4元),交款方式按合同规定年产量计算,一次性付清全年的承包费”。合同签订后上诉人组织民工维修煤井时见井口破损程度大,在半年内很难完全修复好井口,便提出修改合同的请求,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7月20日再次协商签订了《补充合同》,其中将原合同第九条二项修改为:“销售煤炭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当月结算,必须按采量计算还清贷款及利息。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每吨原煤乙方向甲方上缴承包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元(提成6元)。”原合同第十一条增加:“原煤井生产设备,在承包期间甲方向乙方按国家标准提取国家资产折旧费,折旧率年率为国家资产总额的12%”。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方未向上诉方提供固定资产表。在维修井筒过程中上诉人生产原煤1,401.38吨,上诉人在承包期间向被上诉人交纳承包费9,916元,偿还银行贷款16,192.75元,并向苏木提供24.1吨原煤,价值2,590.60元。合同履行至1997年7月底上诉人所雇佣的民工回家收麦子,加之上诉人筹措资金等原因而停止生产,被上诉人的法人代表方向慧在1997年8月29日出具一张“撤销东井承包队经营权”的字条,单方终止合同。至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21,558.94元及材料款15,572.40元。合同终止后上诉人多次找矿方解决问题未果,1998年11月6日带人上矿阻挠被上诉人生产,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阿拉善右旗额日布盖苏木白榆井煤矿东井承包合同》和《白榆井煤矿承包补充合同》及来往信件、证人证言、准装单、利息清单等在开庭时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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