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案

2011年09月15日09: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案

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8)青经破字第1-7号

  申请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以下简称债务人)
  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以下简称债务人)原系西宁冶炼铸管厂,中国有色进出口青海公司、湟中县土门关乡共同开办的,因负债过重,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而停产,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五日经西宁市重工机械工业局批准债权人西宁市重工机械工贸公司与该厂合并为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债务人为该总公司隶属企业。经评估,债务人截止一九九八年元月三十一日实际资产总值为468.11万元,负债777.79万元,净资产为-309.68万元。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启动红岭铁合金厂恢复生产时,债权人纷纷要求及时偿还原欠债务,致使红岭铁合金厂无法恢复生产,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申请对红岭铁合金厂破产还债。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立案受理,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对债务人整顿促使其恢复生产,进行破产和解。现债务人经过整顿,已基本恢复生产。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一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二十五户主要债权人参加会议。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人红岭铁合金厂原欠债务是该厂长期亏损,逐年形成的,该厂硅铁炉为1800(千瓦),生产规模小,目前硅铁市价下跌,对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应在适当延长、减免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的和解协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与债务达成和解协议:1.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万元以下的按75%比例清偿,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五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于二○○○年元月十一日前付清,个别超过五万元的债权人,若自愿按此比例清偿的,在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按上述比例和时间清偿,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的清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2.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另行协商办理;3.五万元以上的债权按75%的比例于二○○○年底前两次清偿。债务人若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依法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一案,债务人经过初步整顿已恢复生产,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减少债务的比例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33、34、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程序中止。

审 判 长 惠安宁  
审 判 员 郭国泰  
审 判 员 索晓春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莲英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合同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合同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