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诉孔繁亮等三人股票、债券、票据纠纷案

2011年09月15日09: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诉孔繁亮等三人股票、债券、票据纠纷案

海 南 省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浦中经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国信大厦。
  代表人王海雄,该营业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繁亮,男,38岁,汉族,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9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凤,女,40岁,汉族,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郊区文化东路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润芝,女,63岁,汉族,住所山东省济南市中区纬二路12号。
  原审被告洋浦轻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万凯商业城128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根据孔繁亮、刘润芝、张玉凤的申请,冻结了上述三人在上诉人(原审被告)处委托买卖的股票及股票帐户存款,其中刘润芝的炎黄在线67200股,ST联益20000股,天兴仪表664股,资金294301.58元;张玉凤的ST联益14500股,新潮实业29900股,资金1494.22元。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刘润芝、张玉凤要求对被冻结的上述股票及资金实行转托管,由上诉人处转托管至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后的股票及资金仍继续冻结。孔庆均以其价值300万元的股票及资金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股市行情经常处于变动状态,长期对股票予以冻结,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刘润芝、张玉凤已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其视股市行情自行相机处分有利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考虑到股票继续由上诉人托管,会利用托管优势无理阻挠、设置障碍,使刘润芝、张玉凤、孔繁亮在操作上造成困难,故其要求转托管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裁定如下:
  一、刘润芝、张玉凤在上诉人处的股票及资金转由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托管。
  二、解除对刘润芝炎黄在线67200股,ST联益20000股,天兴仪表664股股票及张玉凤ST联益14500股,新潮实业29900股股票的冻结。
  三、对刘润芝、张玉凤出售上述股票所得资金及原审法院原冻结的资金继续冻结。


审判长 孟 励
审判员 曾广东
审判员 羊茂明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 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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