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诉三亚市三亚酒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三亚经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大东海滨海渡假村。
法定代表人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人甫,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地址:三亚市水产码头渔政办公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胡永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其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三亚酒家,地址:三亚市解放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平,该酒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世业,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o
原审被告广东省轻工纺织工业厅。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上诉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因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9)城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9)城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德雄
审 判 员 许淑新
代理审判员 陈晓明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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