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布鞋总厂与甘肃金桥广告策划公司投资入股合同纠纷案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甘经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布鞋总厂(以下简称布鞋厂)。
法定代表人窦廷选,布鞋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毓秀,布鞋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金桥广告策划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儒,广告公司经理。
上诉人布鞋厂因投资入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兰法申再字第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3年11月18日布鞋厂与罗马尼亚泰峰公司(以下简称泰峰公司)签订了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共同投资筹办生产布鞋的股份公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90000美元,注册资本为75000美元,泰峰公司投入7500美元,主要以场地、厂房方式认缴,占注册资本股份的10%,布鞋厂投入67500美元,其中设备50000美元,技术5000美元,现汇12500美元,占注册资本股份的90%,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罗方推荐1名,中方推荐2名,合同须经有关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等条款。1994年8月25日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了此合同。布鞋厂于1994年7月27日又将自己在合资合同所占90%的股份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人股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合资兴办“兰泰布鞋进出口股份公司”,注册资金585900元,布鞋厂投入317900元,占注册资金的48.8%;广告公司投入268000元,占注册资金的41.2%,布鞋厂与广告公司合资占中罗合资公司90%的股份,合作期限10年,布鞋厂原在董事会的两名董事其中布鞋厂一名,广告公司一名;如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其责任按对方所占股份的比例加倍赔偿,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进行了公证。同年11月15日广告公司又与布鞋厂签订了两份补充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福特牌小轿车定价为268000元作为投资交付布鞋厂,如广告公司违约将投入的福特牌小轿车无偿赔给布鞋厂;如布鞋厂违约赔偿广告公司268000元人民币。补充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于当日将福特牌小轿车交给布鞋厂,双方进行了交接,并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嗣后,布鞋厂又同甘肃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兰州春风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同时以广告公司的名义订立了一份合股兴办《兰泰国际鞋业进出口股份有限总公司》的经营合同,布鞋厂、服务公司、电器公司均在合同中签名盖章,但广告公司对此合同未予认可。1995年8月18日广告公司以布鞋厂不履行合同为由,诉请法院依法追究布鞋厂的违约责任。本案在原审审理中,布鞋厂提供了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公证处和泰峰主管单位利亚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证明泰峰于1994年11月歇业倒闭。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兰法经字第408号民事判决认为,布鞋厂与广告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为有效合同,布鞋厂未经广告公司认可。擅自降低广告公司的投资比例并单方面同其他单位签订了联营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判决:一、布鞋厂应付广告公司268000元人民币的投资款;二、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不再履行;三、广告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4339元,由布鞋厂负担。
判决送达后,布鞋厂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布鞋厂提出申诉称:布鞋厂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侵害了布鞋厂全体职工的利益,是无效合同,广告公司投入的车辆,应返还车辆,不应付人民币等。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后认为,布鞋厂与广告公司签订的投资入股合同和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布鞋厂未了解泰峰公司实力,为与泰峰公司联营,盲目在国内寻求合作伙伴,因布鞋厂与泰峰公司的联营未成立,造成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应由布鞋厂承担,布鞋厂按补充协议的约定付给广告公司268000元人民币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兰法申监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二、驳回申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