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汉光医药有限公司诉武警海南省边防总队医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15日09: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南汉光医药有限公司诉武警海南省边防总队医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海中法经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海南汉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路福海路7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姚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谭鸿斌,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陈晓,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武警海南省边防总队医院,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西路沿岛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松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包云,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 卢家轩,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汉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公司)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2)振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谭鸿斌、陈晓,被上诉人武警海南省边防总队医院(以下简称边防医院)委托代理人包云、卢家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5月25日,汉光公司与边防医院签订《医疗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展戒毒业务,对外名称为"武警海南省总队医院大医林戒毒康复中心";合作期限为五年,即自1999年3月8日起至2004年3月8日止;核算方式为汉光公司向边防医院交纳保证金4.2万元,合作期满予以退还;汉光公司每年上缴定额利润人民币26.35万元,交纳方法为每月上缴一次,每次2.196万元,每月5日按时上缴,如遇节假休息日顺延;春节期间的月份,房租减半;汉光公司在取得稳定效益后,应向边防医院交纳管理费,具体数目由双方商定;边防医院提供其门诊楼第二层全层(732平方米)给汉光公司使用,有偿提供各种检查、化验、消毒等辅助服务,其费用按收费标准收取,边防医院还负责对汉光公司聘用的卫技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备案,对聘用医师进行处方权签名登记,保障用水用电,维修费用由汉光公司支付;汉光公司负责技术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负责经营中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同时必须执行边防医院的院规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不得以边防医院的名义进行与合作项目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得在未征得边防医院同意的情况下,以边防医院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汉光公司负责;汉光公司有聘用和解雇工作人员的权利,在院外聘用卫技人员需经边防医院进行资格审查及备案;汉光公司每月须按标准缴纳水电费及卫生管理费,并按时上缴定额利润及核算辅助检查费用,如无故拖欠,罚款10%;汉光公司租用的房屋按边防医院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改造,如有改动,需征得边防医院同意后方可动工,如对房屋主体有损坏(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汉光公司照价赔偿;汉光公司装修应在合同签订后二十天内完成,月内免交房租;汉光公司在工作中出现的医疗事故、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边防医院可协助处理,涉及的费用由汉光公司承担;合同期满后,汉光公司所装修部分,除空调、电视外,所有设施不得拆除。签约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汉光公司委托谭鸿斌与边防医院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医疗合作协议书》一份,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和增加,约定双方合作采用净化疗法及综合治疗两种方法开展戒毒业务,对外的名称变更为“海南边防医院戒毒二科(以下简称戒毒二科)”,合作期限为四年,即从2000年11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止;汉光公司向边防医院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合作期满后退还,汉光公司每年上缴的定额管理费为人民币16.8万元,每月上缴一次,每次1.4万元,每月5日上缴,如遇节假休息日顺延,春节当月的管理费按八折收取;边防医院提供门诊楼第二层全层(732平方米)给汉光公司使用,向汉光公司有偿提供各种检查、化验、消毒等辅助服务,其费用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汉光公司每月须按时交纳水电费、卫生管理费及定额管理费,按时核算辅助检查费用,如拖欠5天,按管理费的10%罚款,拖欠10天,属违约,边防医院扣除汉光公司押金并终止合同;汉光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专科名义对外办理医疗广告,办理广告必须经边防医院审查同意,广告内容必须加盖边防医院公章方可实施,否则,边防医院有权终止合同;汉光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有关部门的罚款,由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影响边防医院声誉时,边防医院即终止合同,汉光公司对造成的影响,负责赔偿边防医院名誉损失人民币2万元;汉光公司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正常的经营规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及拉抢病号,不得开展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戒毒方法;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二次2000元,三次1万元,直至罚完保证金为止;保证金使用完后,作自动终止合同论处;合同期满后,汉光公司所装修的部分,包括空调等所有设施不得拆除。签约后,双方均承认"谭鸿斌"是汉光公司的委托签约人,对其代表汉光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均无异议。根据汉光公司在举证中提交的付款凭证计算得出,汉光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陆续向边防医院交纳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等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47.14945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南省卫生厅联合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物滥用监测站及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于2001年4月11日至23日对海南省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了例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戒毒二科存在擅自使用没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给患者使用、医生将没有批准文号的戒毒药品带入戒毒机构的现象。海南省卫生厅于2001年5月28日下发琼卫医[2001]15号"关于对我省戒毒医疗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批评了海南边防医院戒毒所(即戒毒二科)存在擅自使用没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给患者使用、医生将没有批准文号的戒毒药品带入戒毒机构的现象,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边防医院认为汉光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行为给其声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故要求汉光公司作出整改措施。汉光公司于2001年6月2日向边防医院出具一份书面的《整改措施》,承认由于本科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管理上欠缺,给边防医院声誉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制定了如下主要整改措施:1、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药品的法律法规,对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解决,保证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2、所有药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麻醉处方要按医院规定的要求书写;3、戒毒病区要按医院的规定规范管理,保持卫生清洁,秩序规整,戒毒区域不乱挂广告牌和标志牌;4、戒毒内容要按照医院的要求实施(本科实施净化疗法和综合疗法);5、本措施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若出现违反本协议及本整改措施条款的现象则无条件终止协议。为此,汉光公司还于2001年6月14日向边防医院支付了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事后,由于汉光公司违反《医疗合作协议书》及《整改措施》的约定,在医院门诊楼的玻璃门及玻璃外张贴各种宣传广告,在边防医院的一再要求下亦未撤除。边防医院遂于2001年9月28日将戒毒二科的经营场所及汉光公司余留的部分物品予以查封,并通知汉光公司解除合同。汉光公司也于2001年10月22日通过《海南日报》向边防医院发出了一份请求协商解决投资损失等问题的通知。事后,因双方对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汉光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合同的履行,判令边防医院返还不当得利80万元,赔偿其投资装修费用45.616万元,诉讼费用由边防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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