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转让合同纠纷案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琼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加连威老道98号。
法定代表人黄刚,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秋嫩,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会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正平、王小平,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会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正平、王小平,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权益转让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在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人民币3250万元本金、违约金人民币9552500元的诉求范围内,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250万元本金,人民币200万元补偿金,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洁。
二、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98元由原告负担50%即人民币11089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0%即人民币110899元。保全费人民币210133元由原告负担50%即人民币105066.5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0%即人民币105066.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江 南
审 判 员 范 忠
审 判 员 戴 义 斌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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