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雪银实业开发公司确认投资款到位纠纷案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琼民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40楼。
法定代表人:秦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正卿,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雪银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景湾花园珍珠阁。
法定代表人:邓含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因确认投资款到位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招商局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雷正卿,被上诉人海南雪银实业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含荣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招商局集团于2005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招商局集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招商局集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招商局集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义斌
审 判 员 范 忠
审 判 员 李 庆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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