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海与莫彦棋返还投资款纠纷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桂民四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学海,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加拿大公民,商人,住加拿大温哥华9655 KILBY RD RICHMOND BC V6X 3N1,加拿大温哥华远鹏装饰工程公司总裁,护照号码MJ904062。
委托代理人周健,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亮,加拿大温哥华远鹏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彦棋,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福柳新都24栋3单元6楼4号,身份证号码450203460821001。
委托代理人张毅,住柳州市河北新村三区10-1号4栋1单元6-1号。
上诉人李学海因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学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健、佟亮,被上诉人莫彦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共同出资在乌克兰哈尔科夫市开办“阿波罗”公司。由被告任该公司总经理,并常驻乌克兰从事经营活动,原告也派有人员曹智利在“阿波罗”公司工作。1996年3月15日“阿波罗”公司花费25100百万古邦(乌克兰货币,按原、被告所说约12万美元左右)在该市购买了“哈尔科夫阳光商场”,该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在国内购买衣物运到乌克兰销售。1996年3月30日,原、被告及王玲(被告的妻子)签署一份《莫彦棋、李学海投资记录》,载明原告此前已投资1668010元,被告已投资1746136元,双方还需增加投资141万元。在该记录的背面,三人又签订一份《“阿波罗”公司补充条款》,内容为:“阿波罗”公司的实际总投资为55.6万美元(合人民币464.26万元),原、被告各出一半(已交付给被告),其余股东王玲、潘海平、维多莉娅都是“挂名股东”,无任何资金投入;公司的全部财产属于原、被告二人平均所有,并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公司的执行机构是经理处,由被告任总经理;董事会监督并协助经理处工作;经理处每二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财务和工作”报表,重大投资和开支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经营所获得的纯利润的分配即成本分红和劳力分红各占一半等。1996年5月21日原告和王玲共同出具一份委托书给被告,委托被告作为其代理人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委托期限为一年,从1996年5月21日至1997年5月20日,并注明被告有权转委托。该委托书在柳州市第二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书编号为(96)桂柳贰证字第825号。
1996年12月被告因健康原因回到国内,之后未再去乌克兰。此后因“阿波罗”公司经营情况不理想,在1999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终止双方合伙关系的《“阿波罗”公司投资人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同时各出资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共同到乌克兰哈尔科夫市创办“阿波罗”公司,现经双方协商后决定解散“阿波罗”公司,解散日期由乌克兰哈尔科夫市政府的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并由原告携带公司有关证照去乌克兰和莫智渊(被告的儿子)共同处理;公司全部现有财产由投资人原、被告平均占有、承担,其中被告应占部分由其指定代理人莫智渊接收;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部现有财产由被告的指定代理人王玲和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共同协商处理;在乌克兰境内的全部现有财产由被告指定的代理人莫智渊和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共同协商处理;以前投资人所定之协议、合同等,凡与本次协议有矛盾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在公司创立之初,为凑足创办人数,曾有王玲、潘海平(越南公民)、维达(乌克兰公民)等三人挂名投资,后已全部退出,并在乌克兰哈尔科夫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退出公司手续。该协议于签订当日在柳州市第二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99)桂柳贰证字第1220号。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写明其授权原告和莫智渊二人共同处理“阿波罗”公司事务,自授权之日起,有关“阿波罗”公司的一切事务经二人共同签字后即可生效。该授权书亦于当日在柳州市第二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99)桂柳贰证字第1121号。当日,被告将 “哈尔科夫阳光商场”的产权证书和买卖合同书的正本交给了原告,副本由被告收执,原、被告共同出具了一份收条。此后,原、被告本人或委托他人对“阿波罗”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工作,原告也曾到乌克兰“阿波罗”公司进行了查看。双方对“阿波罗”公司在国内的财产(主要是衣物)进行了清理,其中一部分衣物销售得款118350元,原、被告各得到59175元,尚有部分衣物未处理。“阿波罗”公司在乌克兰的财产双方未进行清理。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合伙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又协商不下,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