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与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天津X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债务纠纷案

2011年09月15日09: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XX集团与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天津X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债务纠纷案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高经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集团,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裁。
  委托代理人韩涌涛,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集团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5号。
  法定代表人卞瑞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商兆杰,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季绍华,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X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锦州道锦中大厦B座402。
  法定代表人刘洪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一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石爱国,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XX集团因兼并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保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涌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商兆杰、季绍华,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一平、石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10月24日,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下称市供销社)与XX集团签订兼并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天津X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海运)对市供销社所属天河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天河海运)实施兼并。XX集团同意承担天河海运所欠的银行债务,承担债务的期限以同银行商定的日期为准。市供销社承担天河海运所欠由其拆借的资金。对天河海运所欠的其他债务及应付款项,由双方组成联合工作组审查核实后再协商解决。兼并协议签订后,由市供销社负责主办向天津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工作,其他的报批手续由XX集团负责主办。在政府批准兼并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XX集团应全面逐步介人天河海运工作,并开始全部资产产权转移操作。市供销社与XX集团均依约办理了报批手续。1997年11月6日,国家体改委以体改函流(1997)112号复函,同意XX集团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天河海运。同年12月31日,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也以津调办(1997)252号批复,同意XX海运兼并天河海运。
  1997年12月15日,市供销社与XX集团签订备忘录、双方约定:XX集团对大河海运的正式全面接受工作,应在XX集团与银行达成债务过户协议后十日内进行。由于部分贷款逾期,银行对市供销社起诉,冻结款项,应由市供销社作银行工作撤诉;如实在不能撤诉,并按法律手续划转款项,按划转数字由双方协商新的还款协议。1998年1月10日,天河海运与XX海运进行交接工作,XX海运接收了大河海运全部财产及财务有关凭证等。1998年4月,市供销社与XX集团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对大河海运银行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5546757.51元约定了分别承担的数额。其中市供销社承担3587752.89元,XX集团承担1959004.62元。以上事实有市供销社、XX集团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及有关部门的复函、批复、交接清单等证据证明属实。
  原审另查明,在市供销社与XX集团签订协议之前,XX集团通过中融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博询审计事务所对天河海运截止1997年7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了审计。1997年9月l日的审计报告表明天河海运当时的银行贷款为1729.36万元,担保方为市供销社。其中欠劳联支行的贷款214万元,已逾期。以上事实有市供销社、XX集团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为证。
  原审还查明,劳联支行因大河海运贷款214万元逾期不能归还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平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5日作出(1997)和经初字第328号、3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河海运应于1997年10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两次还清劳联支行贷款本金150万元和64万元,市供销社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天河海运并未能在调解书确认的期限内还清贷款,劳联支行遂于1997年11月14日根据和平区人民法院通知书冻结了市供销社在该行201020062425和201091002038帐号内的169万元和361780.64元,并划至在该行的262030004135的帐号内。1997年12月25日,劳联支行又从262030004135帐号划拨214万元至天河海运在该行的130010205211帐号内而还贷。此后,市供销社多次传真XX集团,要求签订偿还劳联支行划款的还款协议,而XX集团则在数次回复的传真件中先后表示:请市供销社将劳联支行出具该行贷款已还清的文件传真至公司,以便安排拟定还款协议,对214万元的问题,应以兼并协议的原则,参照兼并的有关优惠政策处理;因XX海运是兼并方,因此签署还款协议的应是XX海运而不是XX集团。至此,市供销社、XX集团没有就214万元债务达成新的协商解决的意见成讼。1999年9月9日,天津市交通局以津交管(1999)56号文件转发交通部水运司水运国内字(1999)523号关于天津X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天津天河海运公司的批复,内容为通知XX海运持本批件等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并通知天河海运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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