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塘沽分行、广州市星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债券款纠纷案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8)高经二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广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商贸中心五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时宝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培初,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森,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贺福,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迈着,天津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星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五羊新村丽景大厦15楼A、B座。法定代表人马丁,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
负责人杨锡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惠州市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佛鹏,惠州市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广元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得炳,行长。
委托代理人殷运江,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玉满,四川广元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元市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东坝。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星江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南坛东路6号。
上诉人天津广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返还债券款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一中经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厂“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培初、张晓森,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塘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苏贺福、张迈春,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忠、谢佛鹏,原市第三人交通银行广元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殷运江、冯玉满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广州市星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元市信托投资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州市星江经济发展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3月对日,广州市星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星江管理公司),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塘沽解放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简称营业部),广州市星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星江管理天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营业部代理星江管理天津公司发行到期兑付《国库券存券凭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主要内容是:营业部于1996年3月代理星江管理天津公司发售《国库券存券凭证》,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整八国库券存券凭证》存期为一年,利率为15.5%;在发行期内,营业部每三天向星江管理天津公司指定帐户划一次款,款项到帐后里江管理天津公司应把此款作为归还营业部回购欠款,再划回营业部帐户;担保方星江管理公司以其定期大额存单为星江管理天津公司作担保;星江管理天津公司将发行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分别按发行金额的5%;划人营业部指定帐户。
1996年5月6日,星江管理天津公司。营业部、星汇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是:营业部于1996年5月代理星江管理天津公司发售《国库券存券凭证》,存期为一年,年利率为14.4%;在发行期间,营业部每三天向星江管理天津公司指定帐户划一次款;星江管理公司以其定期大额存单为星江管理天津公司担保。
星江管理天津公司、营业部、来江管理公司在上述2份协议书中加盖了各自公司的印章。
1996年3月6日,星江管理公司与惠州市大亚湾城市信用社(简称大亚湾信用社),营业部签订惠湾城信存0037号存款协议书。约定:兹有广州市星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我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经双方商定,遵守如下协议:1.户名:广州市星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帐号:920;3.存款期:一年;4.存款金额:人民币五9000000元整;5.双方协商利率(年息):10.98%;6.不得提前支取,日期:1”6年3月6日至19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