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营投资纠纷案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高经初字第7号
原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96号。
负责人张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盈,女,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嘴中心六层。
法定代表人梁仕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天津公司)与被告香港伟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伟确公司)联营投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盈、杨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港伟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元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证券天津公司诉称,1995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人民币7080万元,与被告共同投资建设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合作期限二年。合作期满前,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对帐,确认合作成功,取得盈利,但被告尚未支付原告的投资款和所得利润。为此,被告于1997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1997年12月底,被告人共欠原告投资款人民币7080万元,利润人民币3398.4万元,并承诺自1997年12月至1998年9月底前,分十次将上述款项连同延期付款期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199.6万元给付原告。但被告至今仅给付人民币12.5万元,余款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1187.1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香港伟确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原告与案外人即被告下属单位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吉祥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2年12月22日起,由原告向广州吉祥公司提供广州吉祥大厦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广州吉祥大厦工程,还款期限为1994年6月21日。签约后,原告于1992年12月23日向广州吉祥公司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
1995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香港伟确公司签订南伟字(94)第12号、(95)第1号两份合作协议书,分别约定合作投资经营银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合作建设中央电视台卫视网,将原告在广州吉祥公司的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分别转投于上述两合作项目各300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日,原告、被告。广州吉祥公司三方签署了南伟字(95)第Z号协议书,内容为1.自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原告与被告所属广州吉祥公司1992年6月22日签定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南伟字(94)第12号、05)第I号合作协议书签章后生效。原告、被告、广州吉祥公司负责人分别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盖章。
1995年11月18日,原告南方证券天津公司与被告香港伟确公司就双方延长合作建设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及文艺卫星加密频道收视网再次签订合作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1.将原告在与被告合作开发的银河Ⅲ型计算机。建设卫视网两项目的投资款人民币6000万元,及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述项目的投资回报款人民币1080万元,共计7080万元,转为原。被告双方合作投资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2.双方合作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0日。3.被告应得到原告在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的投资利益,并确保合作期内原告每年获得%的回报。4.被告享有卫视网的投资权益,原告享有被告在卫视网中天津区的权益,即卫视网广告二级加解扰系统的销售专营总代理权。解码器由被告负责生产并提供给原告,所得利润按被告在卫视网的收益,由原、被告按6:4分成。5.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润,按未付数额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期满,被告未按期归还本利,按未清偿部分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6.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合同如约履行,被告应从保险理赔金额中优先偿还原告本利或经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双方还就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作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