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满三年,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2011年09月15日09: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分居满三年,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朱雪红迫于父母的压力,在2001年与父亲朋友的儿子程天鹏结婚。婚后,没有激情没有绊嘴,倒也相安无事。2003年,儿子小磊出生。为了儿子的姓氏,朱雪红与程天鹏发生口角。程天鹏认为儿子随父姓,是中国的传统,天经地义。朱雪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姓,又可以随母姓,这是自己的权利。在公婆和父母的劝导下,此事以随父姓而告终,但朱雪红心中极其不满。2004年,朱雪红的母亲生病住院,整好遇到程天鹏这段时间单位工作安排很紧,几次说好去医院看望朱雪红的母亲,都因单位临时安排工作而搁浅。为此事,双方互不谦让,争吵了起来,最后甚至互相扭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朱雪红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程天鹏心中也气朱雪红不支持自己的工作,任性胡闹,也认为分开后更清静,所以不想把她们母子接回家住。

  2007年,朱雪红起诉至法院,以分居满3年为由,请求判决离婚,并确定儿子抚养权归自己,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经调解无果,认为原告朱雪红与被告程天鹏分居已满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准予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做了适当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分居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标准。根据《婚姻法》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夫妻音质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法律又列举了若干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是其中一种。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两年的分居时间足以让夫妻双方下来,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还无法和好,基本上能够说明夫妻双方已经无意或无法共同生活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不应再限制他们离婚了。根据“分居满2年”判决离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还有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

  3.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 “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相关证人或居委会的证明,并在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证出双方分居是否满两年。

  结合本案,原告朱雪红迫于家庭的压力而与被告程天鹏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遇到事情则产生分歧,甚至扭打,说明夫妻感情恶化。最后发展至双方互不愿意见面的程度,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2004年朱雪红回娘家住到2007年起诉,分居已经满3年,期间双方互不往来,这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感情不和并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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