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江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杰丽(系被害人),女,1971年4月2日出生,农民,(从事个体营运出租车),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黎明村。
被告人邵儒杭,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浙江省杭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白石村2-36号。1999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1999)江检刑诉字第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儒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葵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杰丽,被告人邵儒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儒杭于1998年12月10日晚上,在本市江干区彭埠镇孙伟民小吃店门口,因琐事与倪洪宝等人发生争斗。被告人即在东城医院附近拦下桑塔纳出租车,驾车撞向人群,致戴建益轻伤,后又在彭埠镇红五月村撞上钱志福围墙后翻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戴建益的陈述,证人方红曙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沈玉华、倪洪宝、高建华、屠伟华、俞国勤、王水龙的证言,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人身检验报告,车辆、围墙、路上设施受损情况的发票和处理情况,现场、伤势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据此认为被告人邵儒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杰丽诉称:1998年12月12日出租车驾驶员方红曙驾浙A-T7356车,途经彭埠镇,原告人邵儒杭抢走出租车遭遇车祸,造成车辆撞上围墙后翻车,造成经济损失43113元,要求被告人全部赔偿。在庭审中也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汽车修理发票7份,电线修复费及收条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营运证。
被告人邵儒杭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没有把司机拉下车,是司机自己下车的。对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称愿意进行赔偿,但目前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儒杭于1998年12月10日晚上11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孙伟民的小吃店与他人一起喝酒。因琐事与倪洪宝、孙伟民、屠伟华、高建华等人发生争斗。被告人邵儒杭因感吃亏,即在东城医院附近拦下方红曙驾驶的浙A--T7356桑塔纳出租车,将方红曙拉下车后,自己坐上驾驶室,驾车撞向孙伟民小吃店门口的人群,将戴建益撞倒在地,致其右腓骨下1/3粉碎性骨折(开放性)、右踝节半脱位、右足背软组织严重挫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戴建益的伤势为轻伤。而后被告人邵儒杭驾车逃离现场,又在彭埠镇红五月村村道上撞上钱志福家围墙后翻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人民币3万余元。
另查,被告人因将出租车撞上围墙,给出租车车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汽车修理费为人民币23170元,施救费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被害人戴建益的陈述,证实1998年12月10日晚上11时许,在彭埠镇的一家小店吃老酒,邵儒杭与倪洪宝、“阿伟儿子”和高建华为琐事争执。后很多人在酒店门口,其站在马路中间,后面一辆汽车撞在其身上,当时就有点昏迷;2.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人身检验报告(附照片),证实根据病历摘要被害人右腓骨下1/3粉碎性骨折(开放性),右踝关节半脱位,右足背软组织严重挫伤。结合案性及病历资料,伤者戴建益右足外伤属实,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3.证人方红曙的报案及陈述,证实12月10日晚上12时,驾驶一辆车号为浙A--T7356的红色出租车到彭埠城东医院附近,有人拦车,把我从驾驶室拉出,将车开走。后在红五村找到车子,翻在路边;4.证人沈钰华的证言,证实1998年12月10日晚上45分左右,有十个人在孙伟民的小吃店吃老酒,邵儒杭与高建华、倪洪宝、孙伟民为小事发生争斗,12时左右其发动侧三轮车准备回家时,一辆桑塔纳出租车开到其附近撞人,附近的人开始往路边逃,并看见戴建益倒在地上,右脚在流血,被撞的还有一个常山人;5.证人倪洪宝的证言,证实1998年12月10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有十余人在孙伟民的小吃店喝酒时,邵儒杭与其、高建华、屠文伟发生矛盾,并还与高建华打架;6.证人高建华、屠建华的证言,1998年12月10日晚上23时左右,在孙伟民小吃店喝酒,后邵儒杭因酒喝多与倪洪宝发生争吵,后二人拆劝时与邵儒杭发生矛盾,邵儒杭与孙伟民发生争斗。后邵儒杭驾驶着浙A--T7356号红色桑塔纳出租车朝大家撞过来,当时周围有十几个人。高建华还证实其周围有4人,外侧有五人六个人,出租车撞倒戴建益和一个常山人;7.证人俞国勤、王水龙的证言,证实1998年12月10日晚上10时多,我和戴建益在孙伟民的小吃店喝酒共有十多人,后邵儒杭与倪洪宝、阿伟、常建华等人发生矛盾,后有一辆红色的桑塔纳出租车向站在路边的人群撞过来,戴建益被这辆出租车撞倒了,还有一个外地人也被撞伤;8.道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有关情况及相关的汽车修理发票7份,证实出租车撞上围墙所造成的事故的时间、地点、损失情况及车主与他人达成经济赔偿的有关情况;9.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的照片证实本案发生的地点及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10.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彭埠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的时间、地点;11.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笕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12.被告人邵儒杭的供述,所供认的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情节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能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