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62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群,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群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阳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日,被告人阳群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下里居好又多超市门口,以每本人民币115元的价格将两本伪造的重型机械起重作业操作证卖给李小勇和张亭,被巡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小勇、张亭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电话记录;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群目无法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阳群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群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08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