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大刑初字第009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兰,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进化乡碱水村。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200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兰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永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永兰在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西红门段北侧一出租房内,介绍卖淫女杨某(女,17岁)向嫖客尉晓军卖淫,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杨永兰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查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杨永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兰无视国法,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据此,对被告人杨永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永兰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日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杨永兰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建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