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岳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春生,男,1944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安泰乡虾叭老村三组。2002年7月11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岳麓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辉春,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庄塔乡西庆村十一组。2002年7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岳麓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志华,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办事处黄鹤村八组。198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8月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7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岳麓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立强,曾用名“瞟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黄鹤村八组。1986年因扒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1988年7月因扒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1990年4月因扒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1992年7月因扒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9月因扒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7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岳麓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和清,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敏,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市工商局市场服务中心左家垅农贸市场经理,住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燕子岭社区社坛街12号。2002年7月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逸书,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鲁文奇,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小平,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全乡商阳村七组。1989年因犯盗窃、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7月11日因涉嫌窝藏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岳麓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国其,曾用名吴学芝,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村谢家屋场组。2002年7月11日因涉嫌窝藏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02]第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春生、赵辉春、刘志华、张立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王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吴国其、喻小平犯窝藏罪,于200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皮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春生、赵辉春、刘志华、张立强、王敏、吴国其、喻小平及其辩护人徐和清、张逸书、鲁文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2年2月5日,麓山南路拓改整治工程拆迁指挥部(甲方)为加快麓山南路拆迁进度,与岳麓山农村信用社(乙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乙方所在的四层房屋属拆迁腾地范围内。合同规定:“乙方必须在2002年3月15日前自行搬迁完毕,腾空旧房后交甲方拆除。”岳麓山信用社实际上并未在2002年3月15日前将旧房腾空,而是经时任信用社主任一职的何伟(另作处理)与拆迁指挥部协商将搬迁时间延后至4月30日,且于4月30日将旧房腾空,但何伟未与拆迁指挥部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