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 佛刑一终字第33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国权,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英明村委会英明昌大村工业区3号。2005年6月30日因涉嫌行贿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看守所。
辩护人耿爽,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国权犯赌博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一案,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6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国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0年7月至2001年2月期间,被告人崔国权伙同杨树坪(另案处理),以大量攫取金钱为目的,各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在我国云南边境外两公里的缅甸勐拉皇家娱乐公司承包经营“黄金厅”、“金利厅”两个赌场,在国内聘请了关汝荣、黎汉财、黎裕财、区子照、杨树源、邓伯伟、阮超群等人任职赌场管理人员,主要招揽我国公民前往赌博。其中,余斌、何礼发、崔聘标、张力、吕劲等人先后前往上述赌厅赌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杨树坪、黎汉财、黎裕财、区子照、杨树源、陈日超、何礼发、关汝荣、崔聘标、余斌、张力的证言及杨树坪、黎汉财、黎裕财、关汝荣、崔聘标、余斌辨认勐拉赌场的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搜查笔录及对搜查情况的说明,黎裕财、区子照、杨树源对赌场移交的财产清单的确认及崔聘标对借款单据的确认等。
二、1998年底,被告人崔国权向广州市白云区一车场老板购买了一辆没牌照的蓝色奔驰500小汽车,并以办证5000元、租军牌1万元的价格向车场老板购买军队牌证,该车场老板为崔国权办理了车牌(辰B/20090)、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一本(证号成1399800208)、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三本(其中编号辰B139920090二本,编号成B139920090一本),将车开到佛山市汽车站交给崔国权,并到佛山警备区备案。2000年4月,因部队更换证件,崔国权又从该车场老板处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证号成18200002539)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职工工作证(编号成字第02-3156号)各一本。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谭忠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起获的车辆证件、佛山警备区备案费发票的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辰B/20090)奔驰小汽车的保险单,佛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说明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崔国权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又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崔国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崔国权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崔国权及其辩护人上诉称:1.指控上诉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取得程序违法。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崔国权立案侦查,发现崔国权涉嫌赌博后于2005年7月4日移送公安机关,但检察机关仍在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对崔国权涉嫌赌博案件的相关证人询问、制作笔录,并未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时检察院侦查人员韩强又多次以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名义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2.案件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杨树坪是赌博案件的另一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证人,且杨树坪、余斌等多名证人与崔国权有利害冲突或债权债务关系,其证言对崔国权不利。3.崔国权在境外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不予追究。4.原判对没收崔国权用于“赌博”的资金予以没收的认定错误。5.崔国权在租用军牌过程中得到武装部队配发的相关证件,并非买卖。并且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只有被告人崔国权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指控崔国权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