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宏、黄明江、邱凤平等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案

2011年09月15日12: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黄明宏、黄明江、邱凤平等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案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47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明宏,绰号“大个”,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潮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潮安县古巷镇孚中管理区。因本案于2000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旭辉,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伟,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明江,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潮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潮安县古巷镇孚中管理区。因本案于2000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红山)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群、林铭彬,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凤平,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长美许铺二巷3号。1994年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后于199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0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红山)看守所。
  辩护人邱继荣,潮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宏镇,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潮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潮安县古巷镇孚中管理区。因本案于2000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红山)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汉彬,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小学文化,原系广东省佛山市欣东陶瓷颜料厂厂长,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怀德柯厝溪西内41号。因本案于2000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红山)看守所。
  辩护人郭章才、李武群,潮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锐权,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初中文化,原系潮州市枫溪民幅陶瓷化工原料厂驻佛山办事处员工,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长美三房南二巷20号。现押于潮州市(红山)看守所。
  辩护人周应武、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明宏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黄明江犯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被告人邱凤平犯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黄宏镇犯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柯汉彬、邱锐权犯窝藏罪一案,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2001)潮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明宏、黄明江、邱凤平、黄宏镇、柯汉彬、邱锐权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黄明宏前因与通缉在逃犯郑煌有矛盾而对郑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黄明宏得知郑煌藏于广东省佛山市吴乐敏住处后,于1998年12月12日晚11时许,伙同同案人黄敦平、黄启光、蔡育茂、吴树钿(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农用车窜到佛山市澜石购物中心15号楼吴乐敏住处,黄明宏与一同案人各持“五四式”手枪冲进吴乐敏住处,朝郑煌开枪射击,致郑煌头、胸部中弹而死亡。
  2.被告人黄明宏前因勒索蔡某青遭拒绝,对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0年2月23日晚,黄明宏与同案人佘贤彬(已死亡)等人守候在蔡某青住家附近准备对蔡实施报复。当晚9时许,蔡某青驾驶汽车准备外出时,佘贤彬持“五四式”手枪朝蔡某青的驾驶室方向射击,蔡某青遇袭驾车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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