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建平等人组织、强迫卖淫案

2011年09月15日12: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安建平等人组织、强迫卖淫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建平,小名占日,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平遥县人,住平遥县城南小区8号楼1单元2号。1984年10月曾因犯强奸罪被原榆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4年8月3日被释放。1996年5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8年6月30日被释放。2000年6月5日因涉嫌组织、强迫卖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榆次区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勇文,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宝香,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汾阳市人,住汾阳市冀村,系该村村民。2000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平遥县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兴,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四川省苍溪县人,捕前系核工业部25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技术员,住太原市学府街318号。2000年7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寿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谭志斌,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铁锁,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介休市人,系介休市张良村村民,住该村。2000年7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遥县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仲寿,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汾阳市人,住汾阳市大南关村,系该村村民。2000年6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遥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平,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治亚,小名二宝,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孝义市人,住孝义市高阳镇临木村。2000年7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平遥县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闫美林,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介休市人,住介休市西关居民区56号。2000年7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逮捕,2001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建平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郝宝香、余兴、刘铁锁、郭治亚、任仲寿、闫美林犯容留妇女卖淫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1)晋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安建平、郝宝香、余兴、刘铁锁、任仲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组织卖淫罪
  1、1998年10月,被告人安建平以外出当陪唱小姐挣钱为由,组织霍某某(女,时年15岁)、二红(女,现下落不明)两人先后在介休、孝义、汾阳等地进行卖淫活动。霍某某因逃跑曾多次遭到安建平的殴打。至案发,霍被迫卖淫达19个月,二红卖淫约7个月。
  2、1999年3月初,被告人安建平以招收服务员为名,将董某某(女,时年16岁)骗至平遥县金井楼旅馆强奸,后将董某某带到介休、孝义、汾阳等地逼其卖淫。期间董某某曾因逃跑遭到安建平的殴打。至案发,董某某卖淫达14个月。
  3、1999年5月间,被告人安建平以招收服务员为名,将闫某(女,时年15岁)骗至介休强奸,后逼其在介休、孝义、汾阳等地卖淫。至案发,闫某卖淫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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