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广东,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饶县广北农场二分场。2000年7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广东犯抢劫罪、绑架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广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增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广东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抢劫罪
199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因东营市物资金属公司扣车之事,被告人:王广东与王海涛、田成刚(二人已判刑),在刁克家(已处决)的指使下,窜至东营市物资局金属公司,对该公司的业务科长吴红旗进行威胁和殴打,强迫吴开出一张15000元的支票并将支票抢走,回来将支票交给了刁克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红旗的陈述证实了1993年底,他们公司因故扣了桓台一建筑队的一辆汽车,后来被刁克家通过关系要走了。1994年过了春节的一天下午,有几个人来到他办公室,先进行威胁后用手枪进行恐吓,逼迫他开了一张15000元的支票并抢走的经过。(2)证人李卫军的证言证实了1994年刁克家派人来他公司要走了一张15000元的支票,过后他通过刁的姐夫窦文科把支票要回的情况。(3)证人窦文科的证言证实了1994年,东营市金属公司的李卫军曾找他帮忙从刁克家手中要回一张15000元支票的经过。(4)已决犯王海涛和田成刚的供述均证实1994年3月份的一天,他俩和王广东、姚建忠到东营市金属公司,王海涛用仿真手枪对业务科的吴红旗进行威胁后,逼迫吴开了一张15000元的支票拿回来交给刁克家的犯罪事实。(5)已决犯刁克家的供述证实王广东和王海涛等人去找吴红旗要钱是经他同意的,他当时提出要3000元钱。但他们找到吴红旗后回来给了他一张15000元的支票。(6)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5月30日的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述抢劫犯罪事实已给予了确认。(7)被告人王广东归案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参与人的供述相吻合。
(二)绑架罪
199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广东与王海涛、于胜海、宋雨(以上二人在逃)、王福忠(另案处理)开车窜至胜利工程建设装饰公司,将该公司经理孔宪硕骗至车上,绑架劫持到东营区辛店镇南王屋一饭店内,对孔宪硕进行威胁和恐吓后,逼迫孔给其公司打电话并写了欠条,勒索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孔宪硕的陈述证实了1994年4月的一天下午,他被人从公司骗出后,王海涛等人用车强行把他拉到东营区南王屋村的一饭店内,王海涛拿着钢珠枪,其他人的腰里都有刀子,威胁着让他给公司打电话要5000元钱,最后王海涛等人到公司拿走了4000元现金的经过。(2)已决犯王海涛的供述证实了1994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和宋雨、于胜海预谋绑架孔宪硕要钱,因他认识孔,就带他们二人到公司认准了孔宪硕。当日下午,于胜海将孔宪硕骗至他、宋雨和王广东等人租的王福忠的出租车上,拉到南王屋村的一饭店内,逼孔宪硕给其公司打话索要现金5000元,后来于胜海和宋雨到孔的公司拿了4000元现金的经过。(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5月30日的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述绑架勒索犯罪事实已给予了确认。
(三)寻衅滋事罪
1、1991年4月9日晚,刁克家在东营市纺织厂无故滋事,与被告人王广东等人殴打东营市劳动局技校汽修厂职工邱广文和其妻马秀梅及其弟邱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