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虹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平安,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三工区46号。1996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0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忠沫,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保德路641弄3号110室。1992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强,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善军,女,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洪双北路113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3]第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平安、曹忠沫、陈善军犯诈骗罪,于200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建忠、代理检察员朱名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平安、曹忠沫、陈善军及曹的辩护人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平安、曹忠沫与陈善军分别结伙经事先预谋后,于2003年4月至5月间,先后在本市四川北路、临汾路、共和新路大润发超市、汉中路、新市北路、共江路家乐福超市等处,按照分工采用将事先准备好的钱包故意扔在路上,再拉住过路的被害人,谎称钱包内的秘鲁币是欧元,欲与被害人平分,并让被害人将随身财物先抵押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骗得被害人陆繁红、王德英崔延秋等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罗平安、曹忠沫均参与诈骗7次,诈骗价值人民币19,800余元;被告人陈善军参与诈骗5次,诈骗价值人民币11,600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陆繁红、王德英、崔延秋、张兢、王光辉、肖锦萍、岳霞萍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虹口分部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平安、曹忠沫、陈善军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平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平安、曹忠沫、陈善军分别定罪判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罗平安、曹忠沫、陈善军及曹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曹忠沫的辩护人提出曹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退赔赃款,请求对曹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罗平安、曹忠沫、陈善军经事先预谋、分工后,于2003年4月29日下午3时许,至本市四川北路九州黄金商店附近,由被告人曹忠沫趁路人陆繁红不注意,故意将事先准备的1只内有1张万元面额的秘鲁币、数张1元面额的美元和百余元的人民币的钱包扔于路上,由被告人罗平安、陈善军佯装是看见钱包的过路人,上前拉住陆繁红,提出欲与陆及假装捡到钱包的曹忠沫平分该皮夹内的钱款,并对陆谎称钱包内的秘鲁币是欧元,价值人民币80,000余元,被告人曹忠沫则提出其要外币,愿意回家取人民币来兑换,但要求陆繁红等人将财物作抵押,被告人罗平安故意先将自己随身的现金、首饰放入事先准备的皮包内,诱使被害人陆繁红将人民币600余元及金手链、金项链等财物亦放入该包内,后被告人罗平安趁陆不备将包内财物取走,空包留给陆保管,随后被告人曹忠沫、罗平安、陈善军借故离开现场。嗣后,所得赃款、赃物被分赃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