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赣中刑二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卫东,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南县文化社区下西门125号,案发前暂住赣州市章贡区大塘背38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18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7年9月12日被假释,假释期满日期为2000年9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祁伦(又名张继龙),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赣州市章贡区慈姑岭26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第一看守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卫东、张祁伦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2005)章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卫东、张祁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卫东、张祁伦及郭燕云、曾东辉(均已送劳动教养)预谋到公共汽车上去盗窃作案。随后四人来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赣州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候车亭等候公共汽车。15时许,四人见路过的109路公共汽车上人多,即登上该车。上车后,曾东辉坐在被害人黄小荣的左边,被告人张祁伦站在黄小荣的右边,被告人王卫东及郭燕云坐在黄小荣的后面。车启动后,曾东辉欲偷黄小荣上衣口袋里的钱包,被黄小荣发现而未遂。接着,郭燕云又偷黄小荣挂在腰间的“波导”1500型手机,得手后被黄小荣发现并夺回。这时,王卫东强行从黄小荣手中抢过手机,并随即对黄小荣进行语言威胁,张祁伦则用手按住黄小荣的肩膀,迫使黄小荣不敢反抗。随后,四人下车离去。经鉴定,被抢的“波导”1500型手机价值480元。王卫东将该手机销赃得款140元,王卫东、张祁伦各分得3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王卫东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案发时他抢过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叫了起来,他横了被害人一眼,并骂被害人“你想死啊”,同时张祁伦按住被害人的肩膀。
2、张祁伦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案发时王卫东从被害人手中抢过手机,被害人想抢回手机时,王卫东就横了被害人一眼,并骂“想死啊”,他就按住被害人的肩膀,将被害人压回座位,并说“猴子,你想干什么”,被害人吓得不敢吭声。
3、同案人曾东辉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案发时王卫东抢过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想抢回手机,王卫东就威胁被害人说“想死啊”,张祁伦就用手按住被害人的肩膀,将被害人压回座位,并叫被害人不要开声,被害人就不敢动了。
4、同案人郭燕云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案发时王卫东从被害人手中抢过手机,被害人想抢回手机,王卫东骂了被害人,张祁伦也按住了被害人的肩膀。
5、被害人黄小荣的报案及陈述,证明案发时一名男子从他手中抢走手机,并对他说“想死啊,想挨打”,另外一名男子用手按住他的肩膀,将他压回座位并叫他不要乱叫。
6、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黄小荣辨认后确认王卫东是在案发时抢他手机并威胁他的人,张祁伦是在案发时抓住他肩膀的人。
7、证人房广南在侦查期间的陈述,证明案发时四名男子叫他停车。该四名男子下车后,车上有一名男子说自己的手机被刚才下车的四名男子抢走了。
8、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证人房广南辨认后确认王卫东是案发时抢手机的四名作案人之一。
9、证人易银全在侦查期间的陈述,证明案发时他听到黄小荣叫起来后,回头发现一名男子从黄小荣手中抢走手机,另外两名男子挡住黄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