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一中刑初字第20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大学文化程度,公安部退休干部,住xxxx。因涉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1999年7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岳成、郑兵,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太原市,大专文化程度,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非金属处工程师,住xxxx。因涉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1999年7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嘉木,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大学文化程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信息部职员,住xxxx(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乙,集体户口)。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1999年7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非法经营,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杭华,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曾用名姚晓平),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华电房业产公司职员,住xxxx(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1号8门2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1999年7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经营,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霸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庞民京、刘学同,北京市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1999)第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被告人xxx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被告人xxx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xx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199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庭审理准备阶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99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同意延期审理。1999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补充侦查完毕,向本院提交变更后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涉及国家秘密部分的事实;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部分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方工、检察员王忠华、方斌、白世平、代理检察员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岳成、郑兵,被告人xx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嘉本,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杭华,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庞民京、刘学同,证有姜正安、张晓伟、陆兴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李洪志(男,47岁,在逃,已通缉)伙同被告人xx等人冒用气功名义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伪造身世、吹棒功力的方法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发展、控制成员,形成严密组织,指挥、策划练功者聚众示威,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散布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其犯罪事实如下: